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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曾成傑:從“輝煌傳奇”到“罪大惡極”

http://www.CRNTT.com   2013-07-16 09:55:58  


2008年9月,吉首集資者因擔心血本無歸,遂堵塞湘西州政府和鐵路。
 
  經濟形式變化,政策風向急轉,壓垮曾成傑集資的資金鏈

  隨著2008年房地產市場調控,湘西房地產業的融資環境惡化。而在2008年3月湘西領導變更後,政府對於融資的態度更是180度大轉彎,從積極提倡,變成了堅決遏制,延續了近10年的民間融資成為“非法集資”。

  為此,在2008年初吉首市房地產行業商會還曾召集會員商議,要求集體降息應對。但曾成傑當時卻沒有表現出合作的態度,由於他堅信只要工程完工,就能渡過難關,擔心降息會導致資金迅速緊張,資金鏈斷裂。這種不合作的態度,讓他和他的公司迅速成為州金融風險防範工作的重點。

  但三館公司的資金鏈終歸還是在種種因素下斷掉了,2008年10月2日晚上,在吉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室,曾成傑與當時參會的22家集資企業老板和財務老總,約50餘人一並被抓。1月後的2008年11月11日,曾成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三館公司約20餘名涉嫌當事人也被拘留。除了企業家,包括湘西州前政協主席向邦禮、前統戰部長滕萬翠和前副州長黃秀蘭在內的四名州領導,也紛紛因參與和組織介紹非法集資而落馬。

  而後,經過對州發改委、州地方海事局、州經委等20多個單位36人進行調查,查實有28人存在不同程度的違紀問題,其中處級以上幹部15人,科級以下幹部13人。

  判斷曾成傑因集資詐騙入罪是有根據的,但量刑有待商榷

  雖然關於集資詐騙罪的存廢,定義和經濟犯罪的量刑還有爭議。但在現行法條中,以曾成傑的行為比對《刑法》第192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他的很多行為是符合的。

  司法實踐中,出現(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且涉案金額巨大的,一般便可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而對曾成傑,除了涉及金額巨大(超過35億),許諾利息超過了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外。根據湖南高院的認定,還有2.6億集資資金被曾成傑以他人名義投資公司、項目或者直接轉移。此外,曾成傑將三館公司資產或資金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妻子鄧友雲名下的有2905.77平方米,市場價值共計1991.7萬元。而這些都表明了曾成傑未將集資款完全按約定用途使用。對此,雖然曾成傑的代理律師王少華有異議,但也不得不承認這些都是曾成傑公司資產結構的“不完善”。

  相對於集資詐騙罪入罪的明確,究竟該不該判處死刑的爭議更大。由於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事關死刑,監控雙方在屬不屬於自然人犯罪上分歧明顯。雙方理由也都比較充分。檢方認為:曾成傑的非法集資行為,無法體現三館公司利益和意志且曾成傑不具有房地產開發的資質和條件,還是採取賄賂等方式取得項目。而辯方則認為:本案集資行為是以三館公司等單位的名義實施的,集資款項用於單位經營、建設項目,符合單位犯罪的兩個構成要件。不過由於集資在前,三館公司成立在後,邏輯上,法官采信檢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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