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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媽媽何以放棄10萬卻難得一紙道歉

http://www.CRNTT.com   2013-07-18 08: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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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管門道如何多,道歉二字非形式,不該屢屢被輕視

  國家賠償中的道歉幾乎是我國獨創,卻並非形式主義,有三重功能性

  還是先來看一個湖南的故事,曾經湖南省一位叫肖志宏的農民被誣陷嫖娼,遭到了該縣公安民警的毒打,並被收容22天,後來上級公安局撤銷了該縣公安局的收容決定。而肖志宏所有的申訴請求中,“公安局的公開賠禮道歉”是第一位的,卻始終沒有得到滿足,他為了一句公開的“肖志宏,我們錯了,我代表桃江縣公安局向你道歉!”而整整上訪了兩年,因為在他的心中尊嚴無價。

  國家賠償中“賠禮道歉”這個選項其實是我國獨創的。據說初衷是在國力有限的條件下,賠償力度有限,人們受傳統文化和觀念的影響,對賠禮道歉這種形式比較重視並且易於接受。當然,賠禮道歉代替不了金錢賠償,同理,金錢賠償也替代不了賠禮道歉。尤其是在損害程度比較輕微的時候,一句正式的道歉可能比千百塊錢更有分量得多。從肖志宏的故事可以看出來,賠禮道歉對於很多受害人來講確實是一種心理上的安慰,也算是一種“正義的償還”——一度高高在上、“不可一世”的行政機關作出低頭會是一種特別的慰藉。正如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說,“被害人為提起訴訟而奔走呼號,不是為金錢利益,而是為蒙受不法侵害而產生的倫理痛苦。”除此之前,賠禮道歉還有兩大功能: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恐怕多數時候,賠償金錢都是“財政”來出,實實在在的行政機關責任人的公開低頭道歉,未嘗不是一種很好的懲戒,畢竟“面子”掛不住,像是肖智宏所面對的縣公安局,對於賠償經濟損失等都沒有異議,就是不願意公開進行道歉;而從功利的角度,這能平息社會的怨氣,避免更大的悲劇發生。

  有人可能會說,經常看到官員出來頻頻道歉,結果也沒怎麼樣啊。這和國家賠償中的道歉其實是有區別的,前者往往是在出了一些有重大社會負面影響的事件之後的不得不做的“危機公關”,很多人還借此來逃脫更多、更猛的責難,想用道德幫自己度過難關,經常講的都是“對不起人民的信任、有愧於黨的重托、辜負了組織的期待”這樣的套話,實際上是現代官員問責體系不完善的產物;後者則很實在,是對特定的被行政機關不當行政而傷害到的人的道歉,反而因為“實在”,而讓許多行政機關望而生畏,怕道歉和追責聯繫在一起。

  雖是獨創,卻又老是被忽視

  2003年,司法考試中有這樣一道題——“下列哪些國家侵權行為不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方式? A.公安人員盤問過程中毆打劉某 B.海關違法扣留張某5小時 C.法院以轉移被查封財產為由錯誤拘留陳某15日 D.鎮政府公布本鎮有不良嗜好人員名單”

  你是不是覺得沒有選項可選,都該道歉呢?這卻是一道多選題,按照當時的《國家賠償法》,答案是ACD。因為當時,賠禮道歉僅適用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些情況,儘管2010年新國家賠償法中,擴大到了“侵犯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但是“侵犯財產權”等情狀還是不包括的。

  法律適用範圍狹窄,法院更判得少。其實,執行起來也往往被忽視。2003年,陝西蒲城縣3少年被指控強姦搶劫一名69歲老太,羈押402天後無罪釋放。在2010年12月11日,針對錯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檢察院必須給予受害人國家賠償以及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結果,“三少年奸殺冤案”中的檢察院和政法委開車帶著攝像去給錢,連一分一分的錢都堅持要給。一位受害人稱聽到了一句“對不起”,而另外兩位受害人則說,來人只給了錢,並沒有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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