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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能用污名化的手段脫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7-16 11:33:18  


 
儺送:李某涉奸案 眾口喧騰是考驗司法的試金石

  2013年07月16日09:17來源:春城晚報 作者:儺 送 

  李某某因涉強姦案被公訴,其代理律師可謂一波三折,先是兩任律師辭掉委托關係,後是新的代理律師聲稱將做無罪辯護。從酒吧離開時,女孩並沒有反抗,在到達酒店後,受害的陪酒女孩沒有明顯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狀態並不明顯——這是李某某家人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的主要理由。

  為涉嫌強姦的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護是否有違律師的職業道德,是前幾天坊間爭論得比較激烈的一個話題。何謂律師的職業道德?是為社會伸張正義,還是在法律框架內盡最大可能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我個人傾向於後者。因此,我認可代理律師有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至於他的辯護理由是否荒誕到超出了法律的框架,這需要由法官來判斷和決定是否采信。

  當然,我認可李某某代理律師的辯護權利,並不表示我認同他的觀點。一如他之前拋出的“酒吧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陪酒女”同樣不能成為李某某免罪的理由。“陪酒女”固然是個有些曖昧的職業,不排除某些陪酒女可能涉足色情服務,但法律判斷一個人是否犯強姦罪,與其行為對象的職業無關,其最重要的評判標準是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陪酒女也是有自己的意志的,受害女孩後來的舉報行為足以表明她當時的意志。此時拋出“陪酒女”這種說法,究竟是想表達或暗示什麼?

  李某某案走到今天,輿論批判的矛頭似乎從李某某的家庭背景轉向了其代理律師的言行。與此同時,有一種“理性的聲音”繼鄧玉嬌案、藥家鑫案之後再度甚囂塵上,即“不能讓輿論審判影響司法公正”。時至今日,依然有人認為藥家鑫案的最終判決結果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輿論的左右,並據此指責輿論非理性之於司法公正的傷害。其實,所謂“輿論審判”根本就不存在——輿論從來只有發言權,沒有審判權,輿論能不能影響司法審判,完全取決於輿論中有多少合理性和合法性因素值得司法機關采信,這與李某某代理律師的辯護理由能否被法官采信並無二致。

  我們之所以強調司法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重要性,正是因為司法過程總是會受到包括輿論在內的種種外力的影響。眾口喧騰,總會有些不理性的聲音,但這與司法公正並行不悖——人人都有說話的權利,司法機關則堅持獨立辦案,這二者都是文明和法治社會所需要的。輿論關注此案,不能視為對司法審判的干涉,相信絕大多數公眾所期待的,並不是讓李某某獲重判,而僅僅是讓此案得到公正審理。

  允許李某某代理律師做無罪辯護,並讓他說一些“離經叛道”的話,天塌不下來;允許公眾自由發言,天同樣塌不下來。司法機關要做的,就是排除各種外力及非理性聲音的干擾,恪守程序正義,依法斷案。某種意義上說,這樣一起引發輿情汹汹的案件,正是考驗司法公正的絕佳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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