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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扼殺中國民營企業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5 09:21:21 |
一個典型的例證是,央企中化化肥在2005年就引進了戰略投資者加拿大鉀肥公司,而中化化肥現在是鹽湖股份(鹽湖鉀肥換股吸收鹽湖集團後的名稱)的第三大股東,等於加拿大鉀肥間接持有鹽湖股份。按照雲南省檢察機關的思維,加拿大鉀肥公司豈不是也有詐騙罪嫌? 推而廣之,工中建等幾大國有銀行上市時,無一例外引進了高盛、美銀、德銀等找略投資者。這些外資投行在限售期滿後於二級市場套現,個個都賺了數百億元,讓雲南省檢察機關去理解,這是不是國有資產流失? 檢察機關本身擔負著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它更應當帶頭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但是,我們在這起案件中看到的卻是完全相反的情形,它不惜以虛構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變著手法打擊民營資本的正常投資行為,與國務院常務會議批評的“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何其相似! 把話挑明了說吧,雲南省有關方面著急的不是青海省的國有資產流失,而是這筆委托投資形成的一度高達70億元的市值。它要得到這筆橫財,就需要羅織一個莫須有的罪名,把投資人判刑下獄,方能達到目的。 正因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建立在憑空想象的基礎上,案子到了法庭上,“囧事”就出來了——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循規蹈矩,也沒有低估淨資產,更不存在被詐騙的事實,使得這起詐騙案找不到受害人;沒有受害人就意味著詐騙的事實不成立;沒有詐騙的數額,就無法定罪量刑。 不止是執法和司法機關,甚至有些媒體也犯了常識性錯誤,以二級市場的股價作為判斷依據,認為這是國有資產流失。實際上,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是以淨資產作為出資條件,只要沒有人為地低估淨資產,上市後二級市場的股價哪怕被炒上天,也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如果看到國企上市後二級市場的股價高了就眼紅,指責這是國有資產流失,那中投公司根本就不用滿世界去找投資機會,幹脆把中國所有的國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都包圓了! 當天的法庭上,公訴人說:“表面上看,鹽湖集團和雲南煙草企業等部門並沒有受到什麼損失,甚至有的部門還獲得了利益。這一點由被告人和辯護人一再強調。但我們不能忽視且必須正視的是,具體國有部門的小利益,代表不了國家的大利益,為謀取個人或者具體國有部門的小利益而犧牲國家大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為,是可恥的,也是不為法律所允許的。” 既然“鹽湖集團和雲南煙草企業等部門並沒有受到什麼損失,甚至有的部門還獲得了利益”,那就表明國有資產並未受到侵害。在這起因民營資本投資國有企業而引發的所謂詐騙案中,檢察機關以抽象的國家利益作為普通詐騙犯罪的受害人,不僅在法理上淪為笑柄,而且將國家利益與民營經濟利益直接對立起來。難道民營企業通過投資獲取合法的收益不符合國家利益嗎? 2012年12月1日,長江商學院院長項兵在一個論壇上說:“民營企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無論是GDP貢獻率,還是就業基礎,民營企業貢獻了80%的就業機會,面向未來我們在改革方面必須邁出更大的步伐。”但是,那些國企本位主義者對國企效率低下、腐敗叢生的現象充耳不聞,他們從骨子裡看不起民營企業,將其視為後娘養的,有機會就會踩上一腳。 目前,指控張克強等涉嫌詐騙罪陷入騎虎難下的境地,長達33個月的未決羈押,無論按照新舊刑訴法,都屬於嚴重的超期羈押。法院無法在法定的時間內審結案件,應當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但法院對當事人一再提出的取保候審要求置之不理。這種罔顧被告人合法權利和民營企業利益的肆意妄為的違法行為,如果不是出於整人的目的,又該作何解釋? 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對此感到憂慮:“即使詐騙沒有依據,也要想辦法找點別的,證明檢察機關沒有抓錯人。如果這樣去抓一個民營企業家,早晚能找到被抓的理由,這很可怕。”(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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