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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上市公司竟充滿危險讓人不可理解

http://www.CRNTT.com   2013-10-24 11:33:53  


 
  其次,充分表達,善意理解。對於媒體而言,無論是質疑還是批評,應該積極尊重對方的回應,確保提供足夠的版面空間讓對方充分表達意見,並且做出善意的理解。同樣,上市公司面對媒體或者公眾的追問,也應該積極回應,避而不答或語焉不詳就難免產生一定的不利後果。因為,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理應讓投資者有充分的知情權,或者承認自身的錯誤,或者澄清市場的誤解,盡力消弭信息不對稱造成的不公平現象。

  其三,慎用公權,平等訴訟。媒體與上市公司有關係和諧的時候,也可能存在矛盾緊張的狀況,當糾紛無法協調時,訴諸法律並非不可。但是,無論是哪方,在涉及名譽、商譽的問題上,採取主體平等的民事訴訟還是上上之選。在法庭上,雙方可以平等爭辯,用證據說話,靜待法院的最後判決。而動用公權,請求警察介入名譽糾紛,尤其是針對負有監督責任的媒體,主體身份發生重大差異,這恐怕不是各國上市公司通行的做法。

  此前,我國也發生過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而被公安部門網絡通緝的事件,最後事件以公安局道歉撤案結束。我們也期待上述案件能得到妥善的處理,因為它們不再是一件普通商譽案件,已經成為公共事件,涉及輿論監督的界限,也牽連成千上萬投資者的利益,公眾需要得到一個公正合理的交代。

【相關閱讀】以損害商業信譽罪抓記者濫用警權(2013-10-24 《新京報》)

  記者所發報道屬職務行為,當地警方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不應當對正常履行職務的記者做有罪推定,實行通緝和拘捕。媒體的輿論監督要依法進行,對媒體的輿論監督權更要依法保障。

  據新華社報道,《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因報道中聯重科財務問題,近日被長沙警方跨省以“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名義抓走。昨日,長沙警方稱,之所以刑拘陳永洲,是通過《新快報》從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所發表的18篇中聯重科負面文章(陳永洲署名的有14篇),認定陳永洲“捏造”了涉及中聯重科的三項主要事實,並稱對18篇文章所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了鑒定。

  昨日,《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採訪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國記協有關負責人時了解到,總局高度關注事態發展,堅決維護新聞記者正當、合法的採訪權益;中國記協已與公安部聯繫,要求確保記者人身安全。

  對經營者進行採訪報道和輿論監督,是媒體的正當權利,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監督批評權的延伸。輿論監督的正常開展,是政治民主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標誌。如果因為刊發批評性報道,就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就可以跨省刑拘,這觸及了新聞從業者的生存底線,觸及了法律和文明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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