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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小學生被擊斃:警方該如何用槍

http://www.CRNTT.com   2014-06-13 11:41:02  


 
但在反恐形勢嚴峻的當下,警惕從“慎用槍支”變成“大膽用槍”

  受反恐形勢影響,人們擔心警察用槍存在矯枉過正的情況

  自今年3月昆明事件以來,全國發生了多起恐襲案件,上到公安部下至派出所,可能都在反思“咱們的警察用槍是不是太慎重了”,於是,我們身邊隨處可見配槍的警察, 高考也有武裝保護,某市副市長甚至說出了“大膽用槍”的話。

  再看這之後的具體事例。5月15日,雲南鎮雄警察當街開槍擊斃一名開車上訪農民;5月30日,雲南羅平縣民警擊斃一個農民,稱系手槍走火所致;同一天,四川資陽市雁江區南津鎮民警擊斃一名揮刀亂舞的中年男子;還在同一天,貴州三穗縣一名農民與妻子發生爭吵,因拿起菜刀,被趕來的警察開槍擊斃。

  同樣是果斷開槍,擊傷廣州站砍人凶徒的特警廣獲表揚,而擊斃開車堵政府大門男子的雲南警察則遭受質疑。這說明,是不是需要開槍,在大多數時候,普通民眾也有自己的判斷。近來如此頻密的警方開槍事件,其實是有背景的:被公安系統內部稱為“大練兵”的“依法使用警械武器專項訓練”,從2014年4月初開始,由公安部統一部署,在全國公安系統全面展開。

  以美國警察“開槍大膽”作類比不妥當,兩國執法環境不同

  長期以來,不管是通過影視作品還是媒體宣傳,我們都有“美國警察開槍很大膽”的認識,例如“在公路上,被警察攔下來後,雙手要放在方向盤上,不然警方會誤以為你要掏槍,可能射擊你。”

  實際上,即使在美國,也只有在警察有理由相信嫌犯對警察或他人的身體已造成威脅和傷害,才能開槍的原則。況且,因美國允許普通人持槍,警察的生命安全受到的威脅明顯比中國警察大得多,兩者的執法環境不可同日而語。

警察開槍確實存在“自由裁量”,但也有最基本原則

  我國警察用槍條例籠統,並且很多情況下是否該用槍需要結合具體情況

  每當警察開槍致人傷亡事件發生,公眾就分成觀點截然不同的兩派,爭論不休。一旦遇到強悍的匪徒,生命面臨直接的、現實的威脅,人們不僅首先想到警察,而且希望他有能力“一招制敵”。這時候,人們就希望警察有槍,敢於用槍,並且槍法好。

  但是,更多的時候,在一片安詳的社會場景中,荷槍實彈的警察反倒會帶給人們不安的感覺,尤其是發生一些不合理的“立即擊斃”案件時。這就有一個問題:警察到底應該何時開槍?尤其在遭遇暴恐威脅,警方持槍執勤已經逐漸普遍的今天,相信類似案例會持續出現,此類問題中需要更切合實際的技術討論。

  在警察用槍方面,比領導表態“敢於用槍”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保證。中國警察用槍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是1996年國務院發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條例》中列出了15種可以用槍的情況。如“放火、決水、爆炸”,以及“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等。與警察日常工作關係較大的,是“凶殺、劫持人質”、“聚眾械鬥、暴亂”。然而這樣的條例,只是說在遇到這15種情況時,“可以開槍”,而非應該開槍,兩者的意思迥然。而且,既然“可以開槍”,但何時應警告性開槍,何時允許直接對嫌犯射擊,何時可以射擊嫌犯非要害部位,何時能射擊嫌犯要害部位等等細節,均未提及。

  況且,無論一部規定開槍的法律完備到什麼程度,都不可能預期警察開槍中遇到的所有情況,警察都無法按部就班地模式化開槍,這其中必然牽扯到具體的警察自由裁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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