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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應以土地財產權變革為先導

http://www.CRNTT.com   2014-07-28 09:11:13  


 
  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一價值觀念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能夠產生資本化的地租,地租用貨幣表現出來價格,土地有了價值就可以作為商品在市場中流轉。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中,土地數量雖然不會改變,但土地使用的密度可以增加,一塊土地有了多次體現價值的可能,在同樣面積的土地上,能夠產生出不同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通常哪里集中的人力、資源和資金越多,哪里的土地價格就越高。許多情況下,土地的使用價值和價值是與土地所處的位置遠近以及城市經濟活動程度直接相關聯的。雖然土地的位置是固定的,但土地的價值可以通過貨幣資本的形式進行流轉,土地有了很強的融資功能。

  所以,只要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只要法律和管理體制能夠盡快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價值就可能得到充分的體現。

  據2010年人口普查統計,中國內地總人口約13.4億人,其中居住在城鎮人口約6.7億人,除市轄區內人戶分離的流動人口約2.2億人。這表明中國已有很大一部分農民進入城市化的軌道,他們的生活空間和主要的收入來源均在城市,傳統的人地依附關係已經發生變化。農民一旦轉變為城市的勞動者,其社會身份、生產和生活方式、價值觀念即發生改變,這一改變也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在鄉農民。農民這種身份轉化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事件,它的基本完成將意味著傳統意義上的農民消失。

  農民身份的轉化與土地財產權密切相關,尤其與土地流轉制度的合理配置密不可分。改革開放後,我們經濟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一大部分農民已轉換到非農業生產上來,但由於嚴格的戶籍、就業和土地流轉等制度的限制,進城農民長時間不能取得市民身份,也不能享受到市民所享有的權利,他們是城市的建設者,卻不是城市的真正成員,更不是城市的主人。

  農民身份轉化的滯後已嚴重制約了中國現代化的進程。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農民土地財產權制度特別是土地流轉制度的不合理或缺陷,是進城農民始終不能徹底與土地脫鈎、不能使農民盡快實現身份轉化的根本原因。

  我們將土地作為一項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民的社會保障,是以限制土地的合理流轉為代價的,它的直接後果是在土地上束縛了農民的自由流動,這和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的進程是相矛盾的。

  要改變這一狀況,就應改變傳統的土地價值觀念,重新認識農民在身份轉化中與土地的關聯,加快建立全民性、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推動土地等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促進農村土地向種田能手和專業人員有條件地集中,以實現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產業化和社會化。

  與此同時,農村土地財產權結構的變革將為城市化的健康發展增添廣闊空間和活力,為加快農村向城市變遷、農民向市民轉化提供法律保障。農村土地財產權結構的變革須從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改革開始,農民土地使用權制度的變革是推進我國城市化發展的根本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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