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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論壇:中央不會坐視反對派佔中

http://www.CRNTT.com   2014-09-02 00:12:08  


 
  與此同時,英國和剛才講的大陸法法統的歐洲國家都是《羅馬條約》(正式官方名稱為《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的簽訂者。如果羅馬條約的條文成為一個案件里的關鍵性條文,需要解釋的話,這些國家在終審前就要到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院尋求解釋,並根據相關解釋來判案,但這不等於任何一個成員國的終審權都在盧森堡。所以,在以往發生的一些釋法情況中,香港法律界聲稱特區終審權轉移到了北京,就是一個完全錯誤的說法。

  可能到了今天,在法律界中數以千計的律師中,並沒有很多人明白這個淵源。《基本法》在第158條界定,特區司法機關對《基本法》中涉及高度自治範圍的條文具有權解釋,但如在審理案件時涉及到有關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或中央政府管理事務的條文時,則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解釋,在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之後,就應以此解釋為準,對案件進行判決。

  因為《基本法》是一個全國性的法律,而全國的司法解釋必須保持一致,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就能保證《基本法》的解釋完全一致。這是一個被世界或國際社會接受的方法,在我們所能看到的所有號稱有長時期民主法治的國家,或如歐盟的成員國裡,這個方法也普遍適用。

  如果有機會就相關問題向有關人士作出解釋的話,我覺得相關人士是可以接受的、有關解釋也是有機會被接受的,但我們沒有做這些工作。所以,我個人認為,在對學生、老師等多做推廣之外,關於白皮書比較深化的說法也需要加以公告。比如,白皮書對憲法的權威性寫得很清楚:憲法作為一個整體,對香港也是適用的。但到了要真正解決香港問題的時候,《基本法》第11條也講得很清楚:根據憲法第3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以及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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