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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審批權後政府面臨三大任務

http://www.CRNTT.com   2014-09-22 09:06:33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約束和監督

  文章指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並提出在司法制度和紀律檢查、監督制度上進行重大改革。這些約束和監督要求,必須落實到具體的制度和執行上才能有效。

  其一,政府和部門行政決策法治化、責任化。行政決策和政策制定、執行要明確分工,以法律法規明確部門職責和任務、審批事項,並確立各自的法律責任。制定的法律需越細致,越具有操作性。

  其二,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約束和監督。需要對市場負面清單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細致化,列出詳細規則和操作程序、設置理由,確保市場公平、正義、行為規範,確保對權力設置和權力行為過程的監督。對於手續簡化、權力下放的審批項目,地方和基層要列出清單,公開、公示審批事項具體操作規則,徹底消除自由裁量權,讓前置條件、程序、材料、告知義務全部公開化、透明化。這樣,全國各地的同一項目審批、許可、處罰、收費、強制就不會有地區差別。

  其三,加強對行政行為的法律問責和責任追究制度建設。目前,行政體制最大缺陷之一就是缺乏問責和法律責任追究,或是問責無效,流於形式。這些都要通過法律和制度來加以約束,建立起追究單位、集體和個人行政乃至刑事責任的法律制度。加強政紀立法約束,建立檢查、處罰、訴訟、內部督導和外部監督制度,賦予民眾、企業、媒體法律訴訟及保障權,切實有效監督政府權力和政紀行為。

  其四,改革投資審批體制,規範國企投資行為。一是改革審批體制,將投資核准制、備案制改為登記制。政府發布行業准入標準和登記材料要求,凡是不符合行業准入、登記材料要求的,一律不得登記。凡是非登記項目,一律是非法項目。要從事前審批轉變為事後監督和過程跟蹤,善於利用互聯網技術和電子技術來進行監管。二是要建立國有企業破產和投資責任追究機制。要建立國企投資項目審批、決策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各環節終身責任追究機制。

  總之,市場經濟是自由競爭經濟,但不是沒有審批、監管,而是將行政審批轉變為法律授權審批——法定審批和監管。市場經濟的審批和監管,是立法管理,對違反法律的一切行為都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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