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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收入分配視角看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 | |
http://www.CRNTT.com 2014-10-09 09:00:30 |
二是適應中國稅制特點的需要。從稅制本身看,作為中國共享稅主體的增值稅和所得稅也適合作為共享稅,更有利於管理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從增值稅的特點分析,增值稅是對增值額課稅的稅種,避免營業稅的重複徵稅,更有利於分配的公平。而增值額的計算是通過增值稅發票採取環環抵扣的方式實現的,是一個完整鏈條,一旦某個環節出問題或取不到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的鏈條就不完整,增值稅的優勢就體現不出來。把增值稅作為共享稅有利於增值稅發票的取得,從而使增值額的計算,使增值稅的優勢得到發揮,以推進企業的生產革新和技術進步。所得稅的道理也同樣,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規模化、集團化是企業發展的趨勢,總部經濟、經濟聯合體、混合所有制、企業集團等經濟模式不斷出現,而把所得稅作為共享稅,有利於避免中央和地方政府間所得稅的調劑,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是適應稅收征管的需要。由於分稅制將稅收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並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徵收,雖然這有利於確保中央稅的徵收,避免中央財政收入的流失,但也為中央和地方爭稅源留下了隱患,一些地方為了地方稅的徵收、地方財政收入的完成、地方財力的增強、地方政府職能的實現,和中央爭稅源時有發生。而把更多的稅收改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建立共享稅為收入分配主體的分稅制財政體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彼此”,地方和中央的稅收征管目標一致,地方和中央爭稅源的弊端就可以避免,這有利於稅收的征管。同時,這種稅收模式也有利於優化稅收服務,方便納稅人,減少稅收成本,提高辦事效率,增強政府的公信力。 四是適應構建稅收新秩序的需要。整頓規範稅收秩序中國政府一直很重視,但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地方各級政府一直把稅收政策、稅收優惠作為招商引資、投資環境、吸引外資的政策手段,使得國家規範整頓稅收秩序困難重重,收效甚微。分稅制以後,國家加強了中央稅和共享稅的管理,地方政府就從地方稅方面做文章,把稅收優惠的重點轉入地方稅,地方稅的完整性、管理的規範性受到衝擊,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違反國家稅收政策,出台地方稅減免優惠政策的事時有發生,甚至出現稅收優惠的相互攀比,地方招商引資競爭變成稅收優惠競爭,這不僅侵害了稅基,而且破壞了稅收秩序,進而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環境。而建立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體系,稅收管理的主動權掌握在中央,實則阻斷了地方利用稅收優惠的念頭和政策手段,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只能更多地在優化服務、改善環境上做文章,這就有利於清理稅收優惠政策,規範稅收秩序。 深化以共享稅為收入分配主體的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 文章分析,隨著營改增的推進,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關係的調整,倒逼著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調整,否則,地方的事情和財力不匹配,地方財政的職能作用就難以發揮,因此,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必須進一步深化。而以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體系的建立為深化分稅制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提高了財力保障。 第一,釐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釐清事權難在中央和地方的共有事權。分稅制的前提是劃分事權,而這又是分稅制的難點。《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在中央和地方事權中,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關係全國統一市場規則和管理等作為中央事權,把區域性公共服務作為地方事權,這種劃分相對比較容易,也容易被各方接受。難點是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權,僅把部分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這種劃分太籠統,涵蓋的範圍太狹窄,許多事權責任主體不明確,操作的難度大。而實際上中國目前許多事權責任主體在中央而主要由地方承擔的,像社會保障、義務教育,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關係到人口的流動和統一市場的建立,即使作為共同事權,責任主體也在中央而不是地方;又如環境保護和治理,僅靠地方是難以勝任的,更要靠中央來協調和統籌安排,對這些事權也要有相對明確的劃分,只有這樣,中央和地方的事權才能釐清。當然,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權劃分也是相對的,隨著國家財力的變化、政策發展和宏觀調控的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權的範圍可以調整,承擔責任的重點適當向中央傾斜或向地方傾斜,由中央或地方承擔更多的事權和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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