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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英國經驗

http://www.CRNTT.com   2014-11-15 10:25:10  


 
  19世紀30年代到20世紀初,英國首先進行改革的是法院體系和司法制度,建立新型的地方法院體系、創建高等法院體系、設立由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組成的最高法院。1875年實施的《司法法》規定,把舊有的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兩個系統合併,法院可以同時適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並確定了衡平法優先的原則。1854年頒布的《國會法》肯定了判例的作用,確立了遵循先例的原則。英國還通過一系列立法簡化了訴訟程序。其次,英國出台了大量滿足當時社會需要的制定法,以彌補判例法的不足,強化了社會立法。再次,結合新法律的出台,進行了以議會選舉改革為核心的政治民主化改革運動,促進了現代民主代議制的形成,也使得議會下院取得主導地位,並可以控制立法權,推動了議會立法的發展。最後,通過改革政府,建立了現代政府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模式,也建立了行政法制。20世紀以來,英國不斷地進行立法調整以應對現代化進程中的新問題,法治現代化也隨之得以進一步發展。一是選舉制度進一步改革,到20世紀70年代末,英國已經基本確立了普遍、平等、公正的選舉制度。二是制定和施行了貿易保護制度。三是通過一系列社會福利立法,建立了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四是國有化法的頒行促進了經濟法的發展。加入歐共體後,英國的法律隨之進行了調整,以維護主權,保護本國利益。

  綜上,英國法治現代化的模式是經驗主義的法治現代化模式,英國人走過的是一條漸進改良的內生型法治發展道路。英國法治的演變、發展是尊重傳統的經驗理性化過程,也是代表人類智識上共性的合理性法治資源借鑒的過程。

  作者:王雅琴  題:法治的英國經驗

  來源:學習時報 2014-10-13 17: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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