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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貧富差距為何不大?

http://www.CRNTT.com   2015-03-04 10:46:02  


瑞典70%左右的稅收用於社會保障,其社會保障體系十分全面,涵蓋失業、遺屬、單親家庭等各方面。
  中評社北京3月4日訊/歐洲發達國家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經歷了近二十年快速發展,並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和後期,人均GDP完成了從6000美元到超過10000美元的突破,順利渡過“中等收入國家陷阱”,實現了勞動報酬與經濟同步發展。如法國、德國等國,人均生產總值為3000美元、6000美元和10000美元時,勞動報酬占生產總值的比重平均分別為48.7%、53.1%和55.4%。

  近三十年來,歐洲部分發達國家收入差距有擴大跡象,但基尼系數仍控制在0.3左右。其中,有幾個重要啟示:

  一是相對公平的稅收制度。

  歐洲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以所得稅、財產稅為主體,以遺產稅、贈予稅、社會保障稅等為輔的稅制結構,以確保社會分配公平。如英國個人所得稅分為4檔,分別適用10%、20%、40%和50%的稅率。其中,應稅所得2440英鎊以下征10%,2440—37400英鎊之間征20%,37401-150000英鎊之間徵收40%,150000英鎊以上徵收50%,充分體現高收入階層納稅較多,低收入者納稅較少的宗旨。在法國,所得稅是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一般在16%~21%之間,但收入高的家庭最高稅率高達56.8%,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稅源,保證低收入家庭免繳或少繳個人所得稅。瑞典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包括對勞動所得、資本所得和經營所得三類的收入進行徵稅。勞動所得的徵收分為國家和地方兩部分,其中地方稅率按照地區的不同在26%~35%之間;國家稅徵收分為兩檔,即:年收入在25200—390400克朗之間的徵收20%的所得稅,年收入在390400克朗以上的徵收25%的所得稅。對於資本所得,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實行3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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