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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徵收應如何實現公平 | |
http://www.CRNTT.com 2015-03-06 09:34:34 |
長沙晚報發表時評人王艶明文章表示,對房地產稅制進行重新設計,既是建立現代稅制不可回避的內容,也是促進地方政府擺脫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進入到以稅收來源為主的健康可持續模式的路徑,還是房地產調控從行政限購向治本政策轉型的需要。所以,“徵收房地產稅的方向已經鎖定”一說,並無懸念。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建立在不動產登記基礎上的住房信息系統構成後,開征房地產稅就到了“臨門一腳”的檔口。 文章分析,不同於很容易轉嫁給中低收入人群的間接稅,設計中的房地產稅是一種直接稅。據賈康委員介紹,其主要是調節高端人群收入狀況,可以讓更多高收入者、富裕者繳納更多稅收,為大多數老百姓減少稅收負擔,將具有“削富濟貧”的效果。尤其是,如果將以往開征的多種間接稅並入房地產稅,對社會收入結構中不同人群的“定向調節”作用,將更加明顯和直接。 但問題在於,房地產稅的稅率如何確定?據悉目前幾種方式都處在爭議中,尚未有定論。如果是按照不動產登記信息從第一套房開始採取稅率遞進原則徵收,看起來更簡單易行。然而,猶記得一些地方在限購之初湧動的“離婚潮”。國人之於房子,不只任性,還蠻拼的。為了買房可以“離婚”,而為了守住不動產且長期不用繳稅,會不會再次引發“離婚潮”,很令人擔憂。這應該是政策設計中需要顧慮的地方。 而如賈康委員的建議,第一套房免稅,第二套的稅率也可以優惠些,此外執行固定稅率。那麼第一套免稅的房,如何界定?是以業主口頭承諾的居住房為免稅對象,還是按照購買時間界定?前者無疑有明顯漏洞,而設若按購買時間界定,稅收無疑指向了改善型住房。當前,即便是一些中等收入者,也加入到了改善型住房的需求隊伍,稅收或將抑制這種需求,並偏離了調節高端的制度初衷。 當然,按照人均面積扣除繳稅基數,理論上更合理一些。但是,一方面這種精細化的政策設計,落實起來注定會使執行成本大增;另一方面,社會流動性越來越大,勞動力流動加之養老的“逆遷徙”,往往會使家庭居住人口數處於變化狀態。此外,歷史上形成的經適房、限價房、定向安置房等多種房屋權屬關係,也比較複雜,譬如因拆遷而政策性暴富的“拆發戶”有多套房,又如何確定徵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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