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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關係若干基本概念界定澄清

http://www.CRNTT.com   2016-04-24 00:11:43  


 
  4、統一性:主權是不可分割的。所謂主權的不可分割性,即主權具有統一性與唯一性。在一國內部,全體國民是主權唯一所有者,只有一個政府作為中央政府為主權代表,只有一個政權行使主權。關於主權的不可分割性,美國學者摩根索的定義是:“同一領土範圍內的主權,不能同時由兩個不同的權力機構行使。”⑤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主權國家之中,主權既不能由兩個政府分享,也不能由兩個政府共享。主權作為完整統一體所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同權力行使方式、職權機構、職能部門的可分性是相輔相成的。行使權力的方式可區分為立法、行政與司法,並劃分為相應職權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與司法機構。各職權機構根據行使權力的不同需要設置各個職能部門。主權的不可分割性與同一主權行使過程中的分權與制衡是並行不悖的。

  中國主權是中華民族在漫長歷史演變中形成的客觀存在的公共權力,是覆蓋中國大陸與台灣的最高權力。兩岸兩個政權及其兩個國家體制並存的政治關係現狀並不是中國主權出了問題,而是中國國民與各政治集團對中國主權的所有、掌控、代表與行使出現了問題。分居台海兩岸的中國國民本是同一共同體,卻由於國共兩黨主導的中國政爭與內戰切斷了政治聯繫,人為隔離了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使兩岸中國國民對中國主權的統一所有權的實現遭到阻礙。

  兩岸只有一個共同主權,即中國主權。台灣政權的“中華民國”政府所聲稱擁有的“主權”,如果是中國主權,則是違背基本現實,因為中國大部分國土與國民並不在其掌控之下。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地區,不具有主權。主張“台灣主權”就是主張“台獨”。中國大陸政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雖然掌控了中國大部分領土與國民,但是並沒有完全掌控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全部領土與所有國民,因而對中國主權的掌控是不完全的。同時也必須指出,台灣政權的“中華民國”政府立足於台灣也並沒有完全失去或絕緣於對中國主權的掌控。

  兩岸兩個政權及其兩個國家體制並存現狀違背了中國主權的統一性或不可分割性。在中國領土上,存在著互不承認、互不服從的兩個最高權力機構、兩個中央政府與兩個國家元首。中國主權國際代表權的統一性也遭到損害。自1949年以來,中國主權是由分據在大陸與台灣的兩個政權在不同時空以對立的方式分別代表的。儘管1971年後大陸政權在聯合國以及主要國際組織中實現了中國主權代表權,但目前仍有22個主權國家承認台灣政權的中國主權代表權。兩岸政權各自行使治權,更是違背了中國主權行使權的統一性與權威性。解決兩岸政治分歧,就是要實現兩岸人民與政府對中國主權在所有權、掌控權、代表權與行使權方面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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