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 |
中評關注:外交部詳解南海仲裁案中方立場 | |
http://www.CRNTT.com 2016-05-13 00:17:02 |
一.為何中方認為仲裁法庭對待南海仲裁案不具備管轄權? 徐宏詳細闡述中方理由。他首先明確了仲裁庭究竟能管些什麼。他表示,強制仲裁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創立的新的和平解決爭端的程序。“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多種多樣,強制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而且與談判協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的、補充性的方式,它的適用是有條件的,至少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它只能用來解決該《公約》的解釋和適用方面的爭端。如果有關事項超出了《公約》規定,就不能採用強制仲裁。領土主權問題不屬於公約所調整的範圍,當然不能就此問題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第二,如果有關爭端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或執法活動等,締約國有權聲明不接受強制仲裁。這種排除對於其他締約國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上述被一國排除的爭端,其他國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無權管轄。 第三,如果當事方自行選擇了其他方法解決有關爭端,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第四,當事方必須先就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如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就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上述四項條件實際上是締約國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四道門檻’。”徐宏認為,根據上述條件,我們來衡量菲律賓單方面所提的仲裁,不難看出,菲律賓所提仲裁在國際法上至少是“四違反”屬於典型的“濫用”: 一是菲律賓提請仲裁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了公約的適用範圍;二是即使有關事項涉及到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也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已被中國2006年聲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協議;三是中菲還達成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的協議,菲律賓無權單方面提請仲裁;四是菲律賓沒有盡到就爭端解決方式與中方交換意見的義務。 正因為上述原因,這個仲裁案自始就不應該存在。然而,仲裁庭並沒有秉持公正、客觀的立場,而是曲解公約規定,迎合菲方主張,違背了應基於事實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轄權結論的根本原則,在管轄權問題上作出了很難令人信服的裁決,這個裁決在國際法上是無效的,中國當然不予承認。一個根本沒有管轄權、自始就不應該出現和存在的機構就仲裁事項所發表的任何意見,充其量只能代表這幾個人的觀點,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更談不上所謂承認和執行的問題。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