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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南海政策差異大 需高度重視

http://www.CRNTT.com   2016-05-24 00:13:29  


 
  2、不同點

  (1)兩岸對“主權”主張的意圖與主體的理解不同。一方面,大陸主張“主權歸我”,台灣傾向“主權在我”,儘管兩者僅有一字之差,但在含義上可能卻有諸多不同。首先,大陸的“主權歸我”強調的是無論現在是否完全歸屬於我,南海的主權都始終歸屬於我;台灣的“主權在我”即是說南海的主權在“我”手中。“主權歸我”是一種政治立場的表態,而“主權在我”表達的是一種事實持有的宣示。另一方面,它們也存在“主權”主體認知的不同。即大陸的“主權歸我”與台方的“主權在我”中“我”的所指對象不同。不言而喻,大陸政策中的“我”顯然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台灣當局的“我”則說的是“中華民國”(政府)。

  (2)兩岸對“共同開發”的對象的理解不同。大陸政府所謂的“共同開發”毫無疑問是包括台灣在內。既然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且不容分割的一部分,就應當享有權利與大陸共同行使南海主權;而台灣當局的所謂“共同開發”似乎僅僅局限在台灣與東盟之間,以避免給國際社會造成一種兩岸共同維護南海權益的觀感。因而,長期以來,台灣當局在兩岸海洋合作問題上三緘其口,瞻前顧後。

  (3)兩岸對“和平解決”的方式的理解不同。和平方式是指包括除戰爭之外的一切方式,其中主要有外交談判方式、法律方式、協商方式等。顯然,對於台灣來說,只有“協商方式”才與自身的地位和角色相一致。因為台灣既不具備主權國家的身份,也不是國際法下的法律主體,自然也就失去了在外交和法律上的發言權。大陸實則不然,中國大陸一直致力於以外交談判和法律途徑來和平化解南海利益衝突,對協商方式一向不太提倡,原因在於南海問題已經被無形地多邊化、國際化了,這並不符合大陸政府解決南海爭端的初衷。

  (4)兩岸對“擱置爭議”的內容的理解不同。近年來,大陸與台灣都不約而同的提出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南海政策方針。在大陸看來,“擱置爭議”必定不是指擱置南海主權爭議,南海主權不論是從歷史上還是在法律上都屬於我國,但對於南海資源,各方可以擱置資源利益之爭,由利益相關方共同享有、共同開發。相反,台灣當局的“擱置爭議”似乎既包括了擱置主權爭議,也涵蓋了資源爭議。換言之,大陸的“擱置爭議”是維護中國主權,是為了未來更好地維護主權,是實質性的權宜之計,而台灣的“擱置爭議” 不僅(基本)可能導向長期擱置,而且也可能是其藉以走向“獨立”的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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