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專題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中評智庫:“中華民國憲法”的歷史癥結

http://www.CRNTT.com   2017-08-14 00:10:41  


“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中性”因素,對“法理台獨”活動有憲制制約。
  中評社香港8月14日電/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段磊博士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7月號發表專文《從“法統”論述看“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的歷史癥結》,作者認為:“當前,在民進黨重新執政的背景下,島內‘台獨’分裂勢力正從政治、文化、歷史、民族、經濟、法理等多個層面分路突進,意欲割裂兩岸在各層面的連接,以實現其分裂目的。⑮在這一背景下,能否將具有‘一個中國’因素、且能為我們維繫兩岸法理連接提供重要支持的台灣地區現行‘憲法’視為一種正向資源,對於我們打擊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大局具有重要意義。”“在當前形勢下,我們探討‘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的核心目的在於,通過給予這部‘憲法’以合情合理安排,實現鞏固和維護‘一個中國’框架,促進兩岸政治互信,為兩岸展開高階層政治商談提供條件。只有釐清《廢除六法全書指示》的真正廢止對象,將作為‘中華民國憲法’中的‘中國性’和‘專制性’相區分,才能在對台工作中,更好地運用這部‘憲法’的中國性’因素,以期實現對‘法理台獨’活動的憲制制約。”文章內容如下:

  “法統”是流行於民國時期的一個重要概念,也是學界在討論“中華民國憲法”問題時經常涉及的一個重要概念。眾所周知,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已隨著《共同綱領》的制定和新中國的建立,而在大陸地區徹底失去法律效力。然而,實事求是地看,由於歷史的機緣,這部被宣告廢止的“憲法”在台灣地區至今仍得到有效實施,並在規範中體現出較為明確的“一個中國”因素,且在實踐中獲得多數台灣民眾的認同。由此,如何認識“中華民國憲法”這部在主觀上被視為偽憲法而遭到大陸廢止、但在客觀上卻具有維護“一個中國”正面意義且仍具有實際效力的規範,是兩岸關係中一個極為複雜和重要的難題。

  自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之初,中國共產黨和民盟等民主黨派即明確表示拒絕承認這部“憲法”的合法性,稱其為“偽法統”“偽憲法”,而1949年中共中央制定的《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更是明確將“六法全書”視為“偽法統”的象徵,因而宣佈“六法全書絕不能是蔣管區與解放區均能適用的法律”①,由此,“法統”概念即與“中華民國憲法”問題密切相關。長期以來,大陸學界始終將《廢除六法全書指示》中“偽法統”“偽憲法”的表述,視為是能否將“中華民國憲法”作為一種能夠助益於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正向資源的重要障礙。易言之,在不少學者的研究框架中,若堅持《廢除六法全書指示》的基本精神,則在處理兩岸關係時即應迴避“中華民國憲法”,而若以“中華民國憲法”作為處理兩岸關係的論述工具,便是對《廢除六法全書指示》的背棄。然而,這種認知本身是建立在革命史觀之下的一種對抗性的“法統”邏輯之上的。因此,本文擬從“法統”論述出發,探討當前依然橫亙於兩岸關係之中的難題——“中華民國憲法”問題的歷史癥結,以期能夠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一種新的理論路徑。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