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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對南海主權與國際法的深度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3-04-30 00:02:50  


 
  四、“南海仲裁”和常設仲裁所

  1,“南海仲裁”的有效性

  2014年3月30日,菲總統阿基諾三世在美日唆使下,向設於荷蘭海牙的非政府機構“常設仲裁所”(PAC,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提起仲裁。中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行使了拒絕仲裁的權利。常設仲裁所自認有權仲裁;且自認沒有雙方參加也可以單方仲裁;兩年後2016年7月12日發佈了《南海仲裁裁決文》〔16〕。

  中國予以拒絕。表態國家中,反對仲裁對支持仲裁的比為58國比21國〔17〕;其中美國又是拒絕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國家。菲越被歸類為支持仲裁國,實際上堅決反對仲裁裁定自國已占島嶼不是島是礁,因此不得領有專屬經濟水域。

  菲律賓主張中國侵犯菲權益的根據為,中國所占島礁在菲所占島礁的專屬經濟海域之中;而《南海仲裁文》裁決南沙全部島礁沒有專屬經濟海域,當然菲所占南沙島礁也沒有專屬經濟海域,那麼哪裡會存在中國所占島礁侵犯菲專屬經濟海域之事。日本從美反中,站在支持《南海仲裁文》的最前列,可是沒想到《南海仲裁文》竟隔山打牛,五次點名太平洋上的日本沖之鳥島也不是島是礁,無專屬經濟海域,使得日本十分尷尬。

  常設仲裁所通知菲律賓繳納三千萬美元仲裁費,五百頁仲裁文相當於一頁六萬美元。菲聲稱應由美國支付;美國否認。這又激怒了杜特爾特總統。後來,美國駐菲律賓大使授權建議作為支援菲國內法制建設提供三千萬美元;結果,又因當年特朗普贏得總統大選而成為一張畫餅。未繳納仲裁費,仲裁裁決不生效。

  2,常設仲裁所仲裁的法律約束力

  2016年7月25日日本記者俱樂部請常設仲裁所前所長小和田恒(日本皇太子岳父,現為天皇岳父)應邀講演,期待他權威性地批判中國否定仲裁有法律約束力;可是他僅做了實事求是的說明:“常設仲裁所的裁決是判斷,不是聯合國下屬機構國際司法法院(ICJ)的判決,在國際社會會造成政治壓力,但是不具法律約束力。〔18〕”。

  常設仲裁所是仲裁國家、企業、私人的國際爭議的非政府組織;僅設有事務辦公室,及無薪酬法官註冊名單。日本外務省主頁記載,“日本是常設仲裁所的最大捐助國之一”〔19〕。小和田恒是歷任大使、日本外務省次官(行政首長)的職業外交官。他在發表前述演講時,已從常設仲裁所所長轉任聯合國機構國際司法法院大法官、院長。他的後任常設仲裁所所長,主持南海仲裁的柳井俊二亦是歷任駐美大使、外務省次官的職業外交官,後又從常設仲裁所所長轉任聯合國機構國際海洋司法法院院長。日本政府捐助國際法律機構,使之成為並非法律專家的日本退休外交官們再就業的地方。可見常設仲裁所與其說是司法機構,不如說是政治外交機構,其信用性當然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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