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八年的執政導致經濟問題叢生,政黨輪替後又遭逢全球性金融海嘯,在面對東亞經濟整合的即將完成,試問被排除在外的台灣如果不與中國大陸簽署ECFA以求突破困局,又該怎麼做方能重振經濟實力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李俊毅表示,為台灣主權及經貿獨立,應直接加入東南亞國協而不是與中國大陸簽CECA。而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則指出台灣也可以透過WTO的架構下進行雙邊的關稅談判,根本不需要另創一個新的架構。然而,不論是加入東協或者是透過其他國際組織來突破目前東協加三的整合進程,這裡一個關鍵問題就在“中國”。2002年台灣加入WTO組織,希冀透過多邊貿易談判的機制來促成台灣與他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但杜哈回合談判的破局同時也堵住了台灣一條生路。換言之,台灣欲與他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僅剩雙邊機制這條路;但事實上台灣長期以來積極的著手與各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然而日韓與東南亞等國皆以中國的態度為圭臬,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簽訂幾乎成為不可能的任務。
綜上所述,影響台灣無法整合進區域整合體系最大的關鍵就在於“中國”,在各國皆受到中國勢力的影響下,想要建立雙邊自由貿易關係實在非常困難,加入東協、透過WTO等方法若是具有可行性,現今又何必討論是否與中國大陸簽署ECFA?從馬政府所闡述的ECFA來看,明確的將其定位在兩個經濟實體間的協定(agreement),實在無法看出有矮化主權的疑慮。更何況經濟問題的解決往往有其時效性與迫切性,我們是否應該先將主權爭議擱置。以目前的狀況來看,沒有經濟又如何談主權?更何況政府並沒有出賣主權的意思,民進黨一股腦的認為ECFA的簽訂將損及主權,而將政府對政策的堅持視為獨斷獨為;但在我看來,政府對ECFA的積極推動正反映著其欲搶救台灣經濟的決心。
“公民投票”的必要與否
公民投票意指公民就被提案之事項表示贊同與否所舉行之投票,是直接民主的體現,涉及主權問題之事項往往藉由公投以尋求公民的多數意見來解決爭議。台灣自2003年公佈實施“公民投票法”已舉辦了六項全台性的公投案,包括“強化國防”、“對等談判”、“討黨產”、“反貪汙”、“入聯”、“返聯”。從這幾個公投案的經驗來看,由於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使得公投的舉行往往流於政治工具、浪費國庫公帑且毫無意義。以ECFA來看,其內涵主要是經濟議題,並不涉及主權問題。而綠營人事卻一再將ECFA與主權作上掛鉤,並表示將ECFA簽訂與否的問題訴諸公民投票決定。
首先就ECFA的性質來看,由政府的各方發言中可以發現ECFA的定位是廣義的FTA,也就是屬於自由貿易協定的一種類型,其內容所涉及的乃是經濟議題,其簽署前提是以不損及主權為原則。既然沒有矮化主權的疑慮又何須大費周章的訴諸公民投票。再者,ECFA的範疇在於經濟,那麼我們是不是應該考量到其他所涉及的專業性,在專業性的考量下,ECFA實在不適當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生死。最後,2008年民進黨提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其目的就是要修正公投法高門檻限制,如此說來綠營人事也清楚知道目前台灣公投法過關門檻甚高,那麼訴諸公投的主張不正是將ECFA推上斷頭台嗎?綜上所述,ECFA就其性質與專業性考量實在不必要訴諸公民投票。
ECFA是行政權還是立法權
ECFA的問題不僅引發綠營人士的反對浪潮以及公投與否的爭議,事實上對於簽署的程式問題府院兩方也存有分歧的意見。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強力建議制定“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主張兩岸簽署ECFA必須“先審後簽”。簡言之,王金平認為ECFA的內容需要先經過立法院的三讀審議,通過後方可與中國大陸簽署而生效。
而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則指出,ECFA的法源根據是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故依據條例來看,“先簽後審”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規範。除陸委會主委之外,馬英九與行政院長劉兆玄皆曾多次重申“先簽後審”的簽署生效程式。
除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提供依法行政的法源之外,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8條明確規範總統擁有締約權,大法官釋字第329號則指出“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換言之,府方所提的“事後經立法院審議”在程式上並無問題,協定簽署乃為總統之權力,亦屬於行政權的範疇。
結論
ECFA的性質類似於自由經貿協定,主要內容屬於經濟議題,正如馬政府所一再強調的主張,ECFA的簽署無關主權問題。既然無涉主權爭議,基於其內含專業性的考量,自然無須訴諸公民投票來決定簽署與否。而根據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大法官釋字第329號可知總統擁有締約權,ECFA具體內容的研擬與簽署與否乃屬於行政權的範疇,但條約、協定簽署後仍須通過立法院的審議方能生效,故立法院擁有事後監督權。然而,由於ECFA涉及兩岸經貿事務,影響台灣經濟甚深,且目前ECFA的具體內容仍未確定,使得綠營人事質疑有矮化主權的可能性、民間對於ECFA為何也一知半解,甚至府院對於簽署程式的意見分歧,種種因素導致ECFA充滿爭議性。為瞭解決根本問題,政府應該積極研擬ECFA的具體內容,並公開解釋何謂ECFA,且於簽署前向立院報告或是舉辦公聽會,擴大社會的參與及討論,以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所稱的“參與式民主”來消弭ECFA的爭議性,如此方能有效的推動ECFA的簽署。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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