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與思考
2014年11月號,總第203期

也談兩岸關係中的主權與治權
杜力夫(福州)
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廈門大學台灣研究中心學術委員
  作者指出,歸屬於一國人民的主權由該國的中央政府代表並行使。一國之內如果存在割據政權,並不影響其中央政府代表並行使國家主權。“治權”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不如直接使用“管轄權”一詞更確切。兩岸關係中的主權問題是清楚的。即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中國,兩岸儘管尚未統一,存在著政治分歧,但中國的領土主權並沒有分裂。台灣當局目前擁有並有效行使著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治權)。兩岸的統一,應當是在實施兩岸系列和平協議的基礎上,建立起兩岸公權力的協商機制,協商處理涉外事務,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使兩岸人民全面共享中國主權。統一意味著建立起雙方管轄權的共同憲制法律基礎和協商機制。由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走向兩岸公權力機關建立制度化的協商機制,就是兩岸和平統一的實現。…… 
(全文請參閲中國評論新聞網:閲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