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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白皮書十周年:央港權力關係回顧與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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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佳佳(北京)
北京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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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學界關於全面管治權的兩種概念界定方式是不同階段下全面管治權的權力內容變動的體現。全面管治權授權產生高度自治權,這種授權關係是單向度、分層次、有期限的;中央作出授權以後,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關係包括直接管治的關係和監督關係。在管治關係中,中央的管治權力與高度自治權不是截然二分的,但是必要時中央行使共同事權具有優先性。中央監督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意味著不直接處理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但監督的對象應及於高度自治權的全部領域。全面管治權及其相關表述的提出實現了“一國兩制”框架內央港權力的平衡,並為央港良性的權力互動關係指明了一個可操作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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