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4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對證券投資基金法二次審議稿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分組審議。參與審議的委員們認為,修法將嚴懲基金違法違規,避免私募多頭監管。
新華社北京報道,“修訂草案關於罰款的規定,我認為罰款數額偏低了,建議對罰款的額度作適當提高,尤其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楊偉程說,建議與其經常性收入或者其非法獲利掛鉤,罰款額可以是其收入或者非法獲利的一定倍數,以提高懲戒的力度。
這一看法得到了金碩仁委員的呼應。金碩仁認為,修訂草案中部分關於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的處罰規定過輕。比如,草案第14章第137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建議修改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取消高管資格五年,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理由是警告的處分過輕,不能起到震懾作用,通過取消高管資格五年來嚴肅行業紀律是十分必要的。”金碩仁說。
針對監管人員到基金任職的問題,方新委員認為,為使基金業健康發展,應該有禁業規定,建議增加一款“證券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離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