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加大對年報“高送轉”信息披露監管力度。自2015年年報披露期以來,上交所已經要求滬市上市公司嚴格執行本所去年發布的董事會審議“高送轉”公告格式指引,詳細披露董事會表決意向、董事及提議股東的持股變動與增減持計劃等,並結合公司自身業務,就“高送轉”是否符合公司當期實際經營業績情況、是否滿足公司當前經營活動需要、是否有利於公司未來發展等,做出詳細披露。“從目前情況來看,公司披露“高送轉”公告的有效性和針對性較往年增強,市場盲目跟風炒作“高送轉”概念的情況有所改觀。”上交所表示。
第三,上交所將加大對“保殼類”公司的監管力度。上交所表示,去年年底期間,有部分經營業績差、無實質業務的公司,擬通過特別會計處理調整全年業績,具有明顯的“保殼”、“保業績”嫌疑。對此,上交所在採用常規監管手段的同時,將強化對會計師監管,加大對不當會計處理的事中監管力度。
第四,將加大對股東違規減持股份的事後處罰。對五家上市公司的兩名股東、四名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違規減持股份、短線交易、窗口期買賣股票等行為,上交所在前期的工作中已經採取了公開譴責、通報批評等紀律處分。
最後,加大了上市公司停複牌、股份上市等業務操作的風險防控力度。上交所認為,通過強化上市公司作為業務操作風險防控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要求公司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防範業務操作“錯單”和“漏單”,保證證券交易安全有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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