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平認為,訊問人員對許永盛的訊問有大量的時間處於同步錄音錄像監控之外,檢察機關並不能證明在“丟失的時間”裡發生了什麼,因為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責任在於檢察院,檢察院“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
但在庭審中,審判長表示,在開庭之前,許永盛的辯護人向法庭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在庭前會議上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合議庭在庭前會議之後經過合議認為,本案不存在需要排除的非法證據。
此外,關於詢問筆錄中存在的瑕疵也成為庭審中辯論的要點。許永盛舉例:對於某位他從未見過的行賄人,在詢問筆錄中,出現了許永盛描述受賄人相貌特點的記錄。許永盛辯稱,自己從未見過此人,怎麼會知道他長什麼樣子。可以調取同步錄音錄音,他從來就沒有說過這些話。檢方回應說,每一份筆錄都有許永盛的簽字確認,並保證事實屬實,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中,許永盛也全部承認所有指控。
在庭審中,許永盛表示,自己的親筆供詞是其在做完詢問筆錄後重新寫的,很多細節是在檢察官的說明之後,按照規定口徑寫的。但檢方反駁道,這與事實不符,有幾份親筆供詞是在庭審之前。而且筆錄中許供訴的金額要比公訴的金額要大。檢方在庭審中表示,經審查,所出示的證據均由司法機關依法收集、合法取得。
此外,徐平律師表示,檢方未出具查獲證明許永盛受賄的現金贓物款,他認為一般受賄案件都要起獲大部分贓款贓物以印證受賄事實,本案中偵查機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對許永盛生活軌跡和家庭關係進行了拉網式排查,卻沒有查獲任何現金贓物款,這再次表明沒有證據印證受賄事實。但檢方則表示,查獲現金贓物並不是構成受賄的法律要件,不影響定罪。
旁聽人士告訴記者,審判長宣布下次開庭時間地點另行公告。
(來源:財新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