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完畢可撤銷或屏蔽信息
《意見》提出,在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前,人民法院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風險提示通知。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名單錯誤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糾正,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銷;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
被執行人對駁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失信名單退出。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內屏蔽或撤銷其失信名單信息。屏蔽、撤銷信息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給已推送單位。
懲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單被依法屏蔽、撤銷的,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要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確需繼續保留對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並明確繼續保留的期限。
>>解讀
老賴信息公開也是懲戒措施
劉貴祥指出,對失信被執行人錄(聘)為公務人員、入黨、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與十八大以來強調的從嚴治黨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確規定對失信者實施此方面的限制。
劉貴祥介紹說,為了增強意見的實操性,意見專門規定了懲戒措施的落實途徑。
“信息公開與共享既是實現聯合懲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聯合懲戒的措施之一,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至關重要。”劉貴祥說,劉貴祥說,完善黨政機關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制度,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意義重大。意見規定了加強協助執行工作、嚴格落實執行工作綜治考核責任和強化對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干擾執行的責任追究三項具體內容。要求制定具體的工作機制、程序,明確各協助執行單位的具體職責。
法院的執行查控能力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認定的前提和基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必須進一步提高執行查控工作能力。劉貴祥說。意見規定了加快推進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拓展執行查控措施和完善遠程執行指揮系統三項具體內容。要求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執行工作中的應用,整合完善現有法院信息化系統,實現網絡化查找被執行人、查找控制財產的執行工作機制。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