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30日電/今天上午召開的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審議稿提出,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銷售目錄制度。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本市對本條例實施之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審議稿還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在非機動車道設置電動自行車的限速標誌。禁止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一定區域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情節嚴重,且不及時採取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違法停放的自行車搬離現場,並對經營企業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在人行道禁止停放區域和未明確為停車區域的車行道停放非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審議稿將有關違法生產銷售動力驅動三輪車、四輪車的行為及其處罰內容,以及對快遞、外賣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措施授權政府作出規定移至《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具體表述為“快遞、外賣等行業使用車輛的管理措施由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研究擬定,報市政府批准”。滑板、滑輪、平衡車等器械、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來源:北青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