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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提11項要求規範金融營銷宣傳
http://www.CRNTT.com   2019-08-28 12:23:28


  中評社北京8月28日電/為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與外匯局聯合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通知》明確了金融營銷宣傳資質和監管部門職責,並針對當下存在問題提出了金融營銷宣傳行為11條規範。

  《通知》指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在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範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的金融營銷宣傳。

  《通知》要求,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需要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加強對合作第三方機構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不得非法或超範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宣傳信息,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具體來看,針對當下普遍存在的銀證、銀保等銷售合作,《通知》指出,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審慎確定與合作第三方機構的合作形式,明確約定本機構與合作第三方機構在金融營銷宣傳中的責任,共同確保相關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合法合規。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非本機構做出為由,轉移、減免其應承擔的責任。

  此外《通知》規定,利用互聯網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互聯網和移動終端,不得提供或利用應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經營的廣告,干擾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以彈出頁面等形式發布金融營銷宣傳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由從業人員自行編發或轉載未經相關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審核的金融營銷宣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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