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對債委會參加機構、主席單位、副主席單位、債權人協議、重大事項決策機制等債委會基本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
六是規定對債委會運作的約束機制。針對債委會成員機構的不當行為,支持債委會或者自律組織採取內部通報等自律性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金融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約談、向債委會成員機構總部通報等方式,督促其規範行為。
七是支持債委會在破產程序中積極發揮作用。債委會可以代表成員機構,主動向法院推薦管理人、積極配合制定重整計劃及債權受償方案,做好與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的有效銜接。
八是明確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的要求。支持金融機構聯合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與失信懲戒機製作用。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會同相關部門持續指導金融機構按照《工作規程》積極開展相關工作,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