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的出台非常及時,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更好地支持服務實體經濟,提升自身發展水平和發展質量。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大行,將堅決貫徹落實《辦法》的考核導向和指導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做好支持實體經濟、服務微觀經濟、防範金融風險的各項工作,加快提升金融服務效率,發揮好大行金融‘穩定器’和市場‘壓艙石’作用,同時也將苦練內功、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不斷提升發展質效,提升對股東價值創造能力。”劉亞幹說。
根據規定,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按照《辦法》執行。據悉,除商業銀行外,其他類型金融企業如主權財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業,以及證券、保險、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業性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制度,目前已啟動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後另行印發實施,在新辦法實施前,繼續執行2016年印發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
“雖然同為金融機構,但商業銀行、保險、證券和其他類金融機構有其各自的運作特點和規律,績效評價辦法從綜合到分類反映了我國對金融機構績效評價的細化和深化。”趙全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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