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4日電/據經濟日報報道,“618”網購促銷季近日拉開帷幕,很多人在“搶貨”前都會看一看其他消費者的購物評價。網購消費評價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一項權利,有利於督促商家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也對後來的消費者是一個參考。不過,現實中,各網購平台各自為政,對於評價的期限設置長短不一,有的還自動默認5星好評,會在無形中造成一種不公平。
對此,有人認為,網購平台設置評價期限並無不妥。平台已經提供了相應的評價途徑,也給了消費者一定時間去評價。在約定期限內,消費者沒有做出評價,可視為主動放棄評價權,平台並沒有責任。
有人則質疑,消費者有選擇評價時間的自由,可以當時進行評價,也可以使用過一段時間後再評價。隨意對消費者的評價時間進行限制,涉嫌變相剝奪消費者的評價權。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不過,對於網購評價是否應有時間期限,法律並未明確。相關討論恰恰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網購評價機制有待完善和明確。
從法理上講,任何權利都有邊界,打官司尚且有訴訟時效,消費者行使評價權也不應是無期限的。否則,消費者對於幾年、十幾年前的訂單進行評價,評價的真實性、有效性難免缺乏保證,平台和商家也難以對於評價內容進行核實。就此而言,應通過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商品類型,給評價期限設一個“下限”,規定不得低於多少天,從而避免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認知分歧,也可以促使消費者及時行使權利作出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