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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歐盟人工智能法草案
http://www.CRNTT.com   2023-03-17 10:44:19


 

  從更宏觀的層面來看,人工智能沒有國界,未來它很可能被用於不同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部門,在整個歐盟內或者跨境進行流轉。部分成員國已經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但這種做法對於人工智能的經營者而言,容易欠缺法律的穩定性。因此,制定統一的法律框架、確保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進而促進人工智能的投資和創新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歷史上,各自為政的立法措施造成市場碎片化的案例屢見不鮮。制定統一的法律框架,可以促進合法、安全和可靠的人工智能的應用,確保基於人工智能的貨物和服務的跨境自由統一市場的形成。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旨在確立統一的法律框架,而非具體法律規範,這為成員國在不損害立法目標的情況下採取不同程度的行動,特別是市場監督系統的內部組織和促進創新措施的采納,留下了空間。

  2.從寬泛界定到細化指引

  最初的“草案”對人工智能系統作了寬泛界定,將其界定為採取一種或多種技術和方法開發的軟件,並且能夠針對一組特定的人工定義的目標,產生諸如內容、預測、建議或決定等影響其互動環境的輸出。不過,歐盟理事會認為,標注過於寬泛難以提供清晰的指引,為此,進一步將人工智能的範圍縮小,即通過機器學習以及以邏輯和知識為基礎的方法發展起來的系統,以區別於一般軟件系統。

  按照對個人人身和安全、基本權利可能造成的風險高低,《歐盟人工智能法》將人工智能系統分為三類加以區別處理,分別是禁止、高風險、非高風險三類。

  草案禁止人類的人工智能實踐及實時遠程生物識別系統的運用作了規定。首先,禁止在市場上投放、交付使用的包括:以個人無法認知的方式,採用潛意識教化技術嚴重扭曲個人行為或者利用特定群體的年齡、殘障或者特定社會或經濟處境等弱點,其目的旨在或者效果為嚴重扭曲與該群體相關的人的行為,業已或可能對個人生理或心理造成傷害的人工智能系統,以及根據自然人的社會行為或者已知或預測的個性特徵或人格特徵,在一定時期內對自然人進行評估或分類,但其所產生的社會評分可能造成自然人或其整個群體在社會環境中受到不利或不適宜待遇的人工智能系統。

  與此同時,草案對實時遠程生物識別系統的使用作了一般性禁止規定。其例外情形作了嚴格限制,當且僅當其使用存在絕對必要性時,執法機關或受其委托者可在公共場所訴諸前述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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