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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該如何正名尊崇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21 21:58:54  


  作者:王海龍 山東省平邑縣 公務員

  近日,為尊重“賣淫女”,公安部要求本部門將“賣淫女”改稱為“失足婦女”的一紙通告,在社會上掀起了不小的波瀾,贊之者有,批之者眾,公安部也是百口難辯,輿論自由麼。 
  賣淫嫖娼這一人類歷史上最醜惡的現象,曾經被新中國一夜掃光,廣大生活在最底層的受迫害婦女作為共產黨的階級姐妹被救出火坑,依附於她們身上的老鴇打手嫖客等吸血鬼被掃進了垃圾堆。那是一個怎樣的艶陽天啊! 
  今天我們打擊賣淫嫖娼,好像總是缺少了一點叫做什麼精神的東西,那就是缺少了“階級性”。不是從心靈深處把賣淫女當成自己的手足姐妹,而是將賣淫女和老鴇打手嫖客等混為一談,打擊最重的往往又是賣淫女,好想只要把賣淫女罰幾千關幾天就能徹底掃黃,就能顯出政績一般,果真如此麼? 
  無論專家學者從歷史或是現實哪個角度分析,無論分析結果是讚美還是撻伐,賣淫嫖娼大約都不是什麼光彩的事情。雖有雅士把賣淫女分成三六九等,以作學問的名義極盡玩弄猥褻,叫什麼“花娘”、“校書”、“樓鳳”、“流鶯”、“野雞”“風塵女”等等,甚至於最近幹脆就叫起“小姐”來,但無論中國的語言文化如何豐富多彩,其實質就是“妓女”,就是提供自己的身體給男人淫樂以換取錢物供養生活的女人。 
  人非物是,鬥轉星移。當今妓女在中國還屬於“地下工作者”,如果沒有黑道大哥的庇護和警察敗類的撐腰,是沒有存在可能的。而所謂嫖客,大約也沒有多少車間工人和田間農民,不是達官貴人就是地痞無賴,更多的黃賭毒不分家,沒有幾個正經人。雖然這些嫖客擁有或官員或公僕或公務員或警察或公安或法官或律師或企業家或商人或經理或老板或董事長或理事長或社長或流氓或地痞等等名片,更有衣冠楚楚道貌岸然一幅正人君子的模樣,個個都是摸不得屁股的老虎,平日裡也處在受人尊重的威勢地位,好像也應該像賣淫女一樣得到尊重,這就需要正名一下,至少要對得起自己的身價啊。 
  首先對賣淫女進行正名是應該的,否則嫖客怎麼好意思先於賣淫女而正名?只要社會大眾接受得了賣淫女,那也應該接受得了嫖客,要不然就不公平了。 
  但嫖客的正名和賣淫女的正名絕非同類事情。賣淫女是無論如何也不願意成為“地上”工作者,而有些嫖客則風光得很。達官貴人若不包上幾個賣淫女充做小二小三便覺得在同類畜生面前大失顔面,每天若不花天酒地招蜂引蝶紙醉金迷便對不起自己的荷爾蒙。這些嫖客該如何正名呢?按照妓女官面上的說法,它們是妓女的“恩客”,因為他們有恩於妓女,願意花錢麼!只有極少數車間和田間的勞動者有時忍不住饑渴也要嫖一嫖的,但他們大多膽戰心驚,很怕被抓住罰款,而的確也沒有見過達官貴人因嫖娼被治安處罰的。倒是有些管治安的同志可以享受免費嫖務,甚或就是幕後老鴇也說不定呢。這類人該如何尊稱呢?即便怎麼正名也無法弄出尊崇的意思來吧。     
  一失足成千古恨,“失足婦女”如果被賦予了“賣淫女”含義且被社會大眾接受的話,那“失足”也就替代了“賣淫”的詞性,我們以前常用的“失足少女”“失足青年”便容易引起誤解。以前公安同志曾經“歧視、辱罵、毆打”,並用“游街示眾、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方式羞辱賣淫女”的教育方式幫助失足婦女,現在不讓用了,這的確沒錯。但嫖客是否也可以借借光正名為“失足男”呢?況且更形象的,不是說嫖客都有第三條腿麼?那自然也有第三只腳,腳雅稱為“足”,“失足”就是這第三只足放錯了地方,自然也“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用游街示眾、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方式羞辱。”這光沾的妙不妙? 
  其實,如果公開把這些“失足男”曝曝光,也許能夠正正視聽,極大地促進掃黃工作。反正現在“失足男”的種種行徑已經見怪不怪,他們甚至為自己的無恥行徑披上了挽救“失足婦女”的冠冕堂皇的外紗,十足的不要臉,曝曝光又如何?總不能交上罰款就是公安的“嫖爺”,交不上罰款就是失足的嫖客,有些地方反正是公安嫖客合起手來嫖女人,公安妓女合起手來賺嫖客,總有一家是正義淩然的哦。 
  “嫖客”,還需要正名以示尊崇麼?那就叫“嫖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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