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濤 深圳高級中學 教育從業者
本來不想寫這樣的文章。因為一來,無論怎樣,“賣淫”、“失足”都不是什麼陽光性詞語;二來,寫文章談什麼“賣淫女”的話題,很擔心別人展開無限的聯想,將本人列為了解這一行當的“圈內人”。但無奈我是個喜歡較真的人,有話不說總覺得憋屈鬱悶,所以也就不管他三七二十一,只圖有“意鬱於中”,“發之而後快”了!
話說公元2010年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表示,“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我們中國的官員向來出言謹慎。這次由權威的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公開發話,想必也不是隨口亂謅,說不定,再過若干年,“賣淫女”一詞從此會銷聲匿跡。
以愚拙理解,劉局長的意思,主要是對“賣淫女”這樣的“特殊人群”,也要體現出人格“尊重”。設若如此,這種善意的表示,充分反映出我們的官員在人性化、人道主義方面的巨大進步。實在是可喜可賀!
但令人懷疑的是:由此將“賣淫女”改為“失足女”,是否達到了尊重這類特殊人群的效果呢?我以為:答案不是未必,而是相反!
首先,讓我們看一下這兩個詞語的區別:“賣淫”,詞典上解釋為“婦女出賣身體供男人淫樂,從而獲利的行為”;“失足”,詞典的解釋為“一個人不慎犯錯或墮落”。
顯然,“賣淫”的最大特點是一個“賣”字。賣者 : 賣(賣)也。mài ,讀去聲,肯定而有力。在行為上指“拿東西換錢”,與“買”相對,光是從讀音上就可以看出:賣著的主動、氣勢和買者的被動、氣弱。比如賣菜、賣肉、賣狗皮膏藥,都具有主觀故意性和主觀獲利的企圖。而“失足”的原意為一個人“不慎跌倒”,引申後的意思具有比喻的味道,但重點還是“不慎”二字,所以才會有“一失足成千古恨”之俗語,卻沒有“一賣淫成千古恨”的說辭。總之,這兩個詞的意思相差甚遠。一個是“主動的”,無怨無悔的,甚至樂此不疲的;一個是“被動的”,客觀上不小心或者不明事理造成的失誤,而且事後悔恨無比的。豈可混為一談!
在現實中,除了那些被人強迫的“賣淫女”之外,大多都把自己所從事的“行業”當作一種快速賺錢,無本而萬利的“職業”。她們不需要先期投資,不需要廠房機器;她們有自己的行業規則,有自己的“道德是非”:那就是以“賣不出淫”為恥,而以“成功賣淫”為榮。看看街邊那些拉到嫖客的“站街女”興奮異常的表情,和沒有拉到生意的“站街女”無比落寞沮喪的神態,我們就可以窺探這個行業的女子的心理狀態何等的微妙而真實。作為一個行業的“工作者”,賺到錢,才是他們最重要的的價值體現,“賣(賣)”的目的就是為了“錢”。這是她們的“工作樂趣”、“工作動力”所在。
所以,如果要說道“尊重”,就是要“尊重”他們的“工作”,尊重他們的“主動賺錢”的行為,尊重他們通過“肉體勞動致富”的工作方式。而如今,要把“賣淫女”改成“失足女”,顯然是將她們的行為歸為“不慎失足才賣淫”的性質,曲解了她們“主動賺錢”的“良好”意願;甚至要求她們為失足賣淫而“幡然悔悟”,為自己的“賣淫賺錢的行為”反思悔恨;從而主動放棄自己通過“肉體勞動致富的權利”。這不但不是對一特殊行業的“尊重”,簡直是對她們的極不“尊重”,甚至羞辱!
要我說,真要想體現出對這個“特殊群體”的尊重,應該尊重她們的權利、尊重她們的勞動,稱呼她們為“特殊的體力勞動者”為好。因為,“勞動者最光榮”是永遠不會變的真理。對一個群體,一旦將她們歸入到“勞動者”的行列,才體現了對她們的基本的、也是最大的尊重。而且,由此,這些“賣淫女”們,還可以進一步地像當年的“知識分子”一樣,歸入到“工人階級的一部分”的行列;從而和“知識分子”們一樣,形成了“一個用上面、一個用下面”,“一個用大腦、一個用陰道”,“一個用腦力、一個用體力”的交相和諧、穩定繁榮的社會局面。何樂而不為呢?
由此,我還想到,一般名詞性的詞語都是配套出現的,這在詞法上叫做“詞語和諧”或者“和諧詞語”。既然“賣淫女”改名為“失足女”了,那“嫖娼男”,也應該隨即更改稱呼才是。但為“嫖娼男”們換一個什麼樣的“名頭”比較合適呢?這實在有點令人犯難!叫“失足男”,太同一、單調,違反了相對應的名詞性詞語避免“重複生成”的造詞習慣。所以,苦思冥想,不如暫且叫做“落水男”吧!
但不知局長大人,以為可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