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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成本不能轉嫁給公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5-03 16:04:31  


 
  為社會公眾提供高質量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是政府的職責所在。公共交通屬於公共服務範疇,即使本著“小政府、大社會”的趨勢把公共交通交給市場,政府的相關責任也無法規避。每年6000萬的利息,來自社會公眾辦理公交卡時的資金所得,卻被公交運營公司攫為己有,這不是現代社會應該發生的事情,即便公交運營公司聲稱這6000萬利息將用於“人員及設備成本”也不妥。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不同於一般的商品,其提供方式可以多樣化,但政府在把公共服務提供業務交給市場運營的同時,不能改變公共產品服務的公共性,不能任由市場把運營成本轉嫁給社會公眾。如此一來,公共產品服務還有什麼公共性? 

  公共產品服務供給方式推行市場化,並不能改變公共產品服務的性質,因此更要注重提高質量和效率。從公交來講,公交運營公司在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的同時,需要承擔一定的人員和設備維護成本不假,但這不能轉嫁給公共產品服務的消費者。而且,在公共產品服務市場化的過程中,政府部門和市場運營公司應該就相關的運營成本達成契約,在確保不增加公眾負擔的前提下,運營成本或者由運營公司承擔而由政府部門給予一定補貼,或者直接由政府部門承擔。這才是對社會公眾的負責任之舉,也是公共產品服務市場化能夠得以健康發展的得力舉措。

  6000萬的公交卡所得利息,不能因為歸屬不明確而成為一筆“糊塗賬”,更不能因為運營公司一句用於維護“人員和設備成本”而將負擔轉嫁給公眾。較為合理的做法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把這些利息用於提高公交服務質量和降低服務價格方面。重要的是,相關配套措施要跟得上,公交卡所得利息要公開,其運用更要在陽光下進行,讓公眾享受更加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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