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農民李清賣假冒“鄂爾多斯”、“恒源祥”羊毛衫,被內蒙古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標罪,判處李清有期徒刑4年多,並處罰金2100多萬元。後來經過重審,改罰199萬元。
如果你是李清,對這樣的判決結果會不會服氣?產生這個問題的背景在於,李清是個農民,2010年8月份,他在湖南郴州的富民市場租賃了20多個平方米的店鋪,剛經營3個多月,賣了1萬多元錢的服裝。
對於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我基本一無所知,但就常識而言,個人覺得這個判決頗為匪夷所思。正如新聞所報道的,當時有很多店面都被封了,一些店主逃了,假貨的數量是不是都計算到李清這裡了?而另一個問題是,執法部門能夠證明當時查扣的產品就是李清的店面正在銷售的產品嗎?
李清兜售假貨,當然不對,但他也許是個法盲,而執法部門卻是法律的代言人,它所執行的標準應該嚴格遵循於法律的條條框框,我個人的疑問在於,在李清售假的處罰中,有沒有存在執法過重?假如把兜售假貨作為一條灰色“生物鏈”來看,李清不過是其中的某一個環節,甚至可以說是處於最低端的那一部分,在整個“生物鏈”中,那些造假的、那些批發假冒產品的,應該都比李清更能牟取暴利,但把所有的處罰集中在李清的身上,這無疑有些矯枉過正。從這個角度去看,李清也是一個悲劇,一個受害者,社會需要做的也許是對法律知識的普及。
李清賣假羊毛衫的罰金案例被媒體曝光後,有網友將它與達芬奇天價賣假名牌家具最終被罰130多萬元的案例相比,於是專家又出來說話了,稱對達芬奇的處罰是基於民事案件,而李清的這個案件,已經上升到刑事案件了,其原因在於達芬奇沒有品牌權利人,只有消費者。
亂世用重典,但現在世道清明,用這樣的重典有意義嗎?法律應該是公正和嚴明的,其尺度不應該隨心所欲,但從處罰金2100多萬元到改罰199萬元,我們很難看到其嚴謹性。(時間:5月25日 來源:每日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