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1日電/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安排政府性資金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的通知》,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在使用時,應對包括民間投資主體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歧視民間投資項目,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據證券日報報道,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門在安排財政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資金時,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主要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資金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在安排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對於在中國境內設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均可以採用參股、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要堅持市場化運作,通過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等方式,積極引導民間投資。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排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可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由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進行轉貸。
通知同時要求,與政府性資金管理和使用有關的規章制度、標準定額、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予以公開,便於民間投資主體準確獲取相關信息。對於符合有關規定、通過審核的民間投資項目,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不得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