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解之三,“對黨和國家發出批評言論”究竟應受法律制裁還是應受法律保護?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可是,謝局長卻主張在事實清楚、程序完備的情況下,將那些“對黨和國家發出批評言論”的人“拉去勞教”。
顯然,謝局長的言論是違憲的,也是危險的。
目前,我國法學界正在探討現行勞教制度是否違憲,廢止勞教制度的呼聲不斷。此議不在本文討論之列。筆者只是希望,在勞教制度尚在實施的今天,不論行為人對黨和國家批評言論的事實多麼清楚,不論公安機關將其“送教”“解教”的申報審批程序多麼完備,都決不能將“對黨和國家發出批評言論”的人“拉去勞教”!
須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以言治罪的極左時代已經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