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欣(廣西 學生)
接連發生的兒童性侵案件令人痛心。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與媒體發起“兒童性侵害調查”,對近年來公開報道的兒童性侵案件進行梳理。調查中受害者的年齡界定在14周歲以下,案發時間界定為2005年至今,案例來源於近年來公開報道,統計數量共40起。結果顯示,性侵案中8成為熟人作案,其中公職人員占45%,年齡超43歲者近7成,施暴者的雙重人格現象嚴重。
近年來,關於公職人員性侵女童的案件頻發,公職人員包括政府官員、司法幹部、教師以及縣人大代表等,代表著國家和政府的形象,對公職人員的自律和道德規範約束,更應嚴格於普通公民。為何如今卻成為兒童性侵作案者的“主力軍”了呢?筆者認為,那些涉案的公職人員所擁有的一定權力和社會地位也給他們的犯罪打開了方便之門。每每有關公職人員性侵的案件出現,都體現出為數不少的公職人員道德水準正在不斷滑坡,這不僅讓政府官員的公眾形象受損,更導致社會公眾信心喪失。
為何公職人員性侵兒童的現象會如此肆虐呢?筆者認為,從這些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不難看出,法律在保護兒童方面失去了應有的震懾力。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這無疑給侵害者逃避嚴厲的刑事處罰留下了餘地。對於侵害人來說,他們可能以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歲的幼女為由逃避刑事責任的追究,或者即使實施了行為,也認為不可能接受和奸淫幼女行為一樣的嚴厲處罰,從而存在僥幸心理。打擊力度不夠,不能有效預防嫖宿幼女事件的發生。
其次,對於尚未年滿14周歲的兒童,其自身心智未不成熟,因此需要老師和家長的正確引導。但是我們的家庭、學校和社會對青少年疏於保護,又給了這些罪犯可乘之機,給這些受到侵害的兒童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
從陝西4名村鎮幹部輪奸12歲幼女到最近的海南校長帶六名小學生開房的案件,這一系列針對幼女的性侵案足以為我們敲響警鐘,加強幼女保護刻不容緩。對於公職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應當抓牢,重塑而家庭和學校,也應該為兒童提供一個健康、快樂的成長環境,加強對兒童的性教育,還孩子一個幸福的童年。
筆者認為,嫖幼罪應當如何改進尚且無法定案,但無論如何,立法不能脫離民意,嫖幼罪可能導致的法律漏洞必須填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