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滕老先生提出的這個統一原則,恰好與大陸方面的“葉九條、鄧六條、江八點、胡四點”中的一些觀點“不謀而合”。
在1979年元旦,在葉劍英先生的《告台灣同胞書》第九條中就這樣寫道:“統一祖國,人人有責。我們熱誠歡迎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眾團體通過各種渠道、採取各種方式提供建議,共商國是。”
在1983年6月鄧小平先生提出的兩岸和平統一六條構想的第四條則又進一步明確提出:“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
在1995年6月江澤民先生提出的和平統一祖國的八點主張中,則宣示“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是我們的一貫主張。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談判過程中,可以吸收兩岸各黨派、團體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而且還“要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望”。
接下來的一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先生在2005年3月提出“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四點意見”中,在談及其中的第三點“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時也特別指出:“台獨”分裂勢力越是想把台灣同胞同我們分隔開來,我們就越是要更緊密地團結台灣同胞。無論在什麼情況下,我們都尊重他們、信賴他們、依靠他們,並且設身處地地為他們著想,千方百計照顧和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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