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2001年,中紀委曾發文規定,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准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准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也明確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從上述中央精神來看,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領導幹部,連在企業兼職都不可以,何以,在安徽就可以,而且更有甚者,竟然是在其任職之時,就可以讓其自己創業。領導幹部,以至掌握實權的普通公務員,如果不是因為利用其公共資源,或者在任時織成的權力網、累積的人脈資源等,誰會在臨退休時還選擇下海呢?
鼓勵公務員下海,從發文的起始就是錯誤的,公務員本就是社會的精英,難道其下海不下海誰心中還沒有一把尺子不成,還非得鼓勵不成,想下海的你攔也攔不住,沒有金鋼鑽,不想不敢下海的,你推著下海,他也不願意跳下去。
事實上,或許這樣的規定,又為曾經大權在握的領導們留下腐敗的通道。當前官員腐敗多樣化,其中腐敗期權最難查辦,有一些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在位時,竭力形成自己的圈子,為企業、為他人謀取不法利益,但是,其本身並不涉及經濟利益,而後在其退位後,再用其他方法收取回報,享受權力的“滯後效應”,例如暗股、任職領取巨額薪資、自己創辦公司等。
還有一個不得不說的擔憂,當前中央反腐力度持續加大,老虎、蒼蠅都害怕,出台這樣的文件,是否會有老虎、蒼蠅借機下海,順便將不法之款洗白了呢?
安徽文件已引發了社會輿論熱議,退休官員、辭職官員的去向,應該查個水落石出,還公眾一個明白,給輿論一個交待,給當事人一個清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