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8月22日電/張顯耀被“調查局”扣上“共諜”罪名後,又遭認定觸犯外患罪的“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法界批評“調查局”此舉,無異率先定調“兩國論”,宣示台灣與大陸是“國與國”關係,極其荒謬。
中國時報報道,法界人士指出,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意旨,台灣與大陸屬“特別關係”,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應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非國與國間的公法關係,而刑法外患罪的“違背對外事務委任”,是規範與外國政府,當然不適用於兩岸政府間。
而“調查局”先對張顯耀嚴加批判,認定他為共諜,隨後又將刑法外患罪章的所有刑罰,加諸於張的身上,法界人士相當不以為然,也勸“調查局”人員多翻翻法條,看看法院判決實務。
法界表示,據近年幾件共諜案司法判決結果,舉凡現任軍職人員,被中共吸收,為“敵”從事情報蒐集者,均遭法院依陸海空軍刑法重判。但張顯耀是陸委會副主委,其所職掌的內容又以兩岸事務談判為主,他的工作內容是否涉及“國防”機密恐有爭議。
也因此,依法論法,如果張顯耀洩漏的文件資料中,確有牽涉軍事機密者,才可論處刑法外患罪之洩漏國防祕密罪;但若這些資料,屬“總統”或“行政院”、陸委會所核定的機密文件,而非國防機密,則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兩罪罪刑均屬7年以下。
此外,如果張已成“共諜”,依“國家安全”法規定,台灣人民為大陸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祕密之文書資料,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可處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併科100萬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