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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監督條例逾期視同意?吳秉叡:非張慶忠條款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3-31 00:57:53


吳秉叡。(中評社 黃筱筠攝)
  中評社台北3月31日電(記者 黃筱筠)對於民間團體要求,民進黨版本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不應有“立法院”對協議草案或協議文本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之規定”,民間團體批評這根本是張慶忠條款。民進黨“立委”解釋這是民間社團的誤會,民進黨版兩岸監督條例是希望限制審議時間,“總不能讓協議審查遙遙無期”。

  民進黨版本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經週五(1日)黨團大會討論後,即將提出完整提案。

  但民間團體卻痛批,拒絕反民主的張慶忠條款,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不應有“立法院”對協議草案或協議文本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之規定。“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這正是張慶忠口中30秒對台灣民主帶來的傷害,自詡民主進步的政黨豈能將此“30秒”合法化。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吳秉叡表示,民進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基本上以“兩岸”作為名稱,但如何在條文裡定義“兩岸”,相關文字還沒確定,預計在4月1日提交黨團大會討論。

  黨版協議草案提到,審議應於90日完成;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吳秉叡表示,協議談判完,當然送回“立法院”逐條逐項審議,但基於國際談判實務,總得給對方一個期限,告知何時將完成審議,而到底90天是不是夠長,或是延長協商期限,這都是可以談的。

  吳秉叡指出,民進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整個草案都有配套。黨團大獲通過後會看到條文,談判前就要跟“國會”報告,談的草案還沒簽署之前,要讓“國會”逐條審議逐條表決,和談判對象一定要有一段的回覆時間,但是時間要訂多長大家可以討論,至少談判機構要跟對方說,同意或是不同意,如果都沒有時間限定,那在國際信用上會有損害,必須要在兩者之間擇一。

  黨團書記長陳亭妃表示,這個是大家誤解,絕對沒有逾期自動生效的字眼,整個協議中要讓對方了解,到底要花多久時間完成審議,因為過去國民黨沒有審議,是自動生效,但是他們現在要列出審議時間,不能沒有時間表讓中國知道,這是雙方協議中最基本的,至於審議時間要多久,尊重“立法院”決議。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則說,民進黨版本內容與逾時自動生效差很多,因為民進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談判前、中、後,都有“國會”、民意、業界充分監督,那事後審議就可以談的相當對等。國民黨過去是事前沒有監督,事後也沒有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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