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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社會誠信建設的立法回應
http://www.CRNTT.com   2018-08-06 10:20:33


  中評社北京8月6日電/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弘揚誠信文化、增強誠信意識、培育誠信社會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如何建立適應我國現代經濟社會文化發展需要的信任機制,是一個緊迫的課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價值取向,民法典應當為社會誠信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民法總則中的誠信原則是社會誠信建設的法理基礎

  我國民法總則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這是對誠信原則的規定。民法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和從事其他民事活動的過程中信守承諾、恪守信用、不欺不瞞、善意衡平。

  誠信一旦進入民法領域,就不再簡單地作為自律道德而存在,它是道德的法律化,旨在協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民法上的誠信可以通過概括條款的形式表現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也可以通過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形式表現於民法典的具體規則之中,這都使誠信具有了他律的性質。民法總則中的誠信原則屬於強行性規範,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積極實現特定道德要求,設定了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必須滿足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誠信原則派生出民事主體的誠信義務,誠信義務不是法律對當事人行為的一般性倡導,而是要求當事人必須履行的強行性規則,其要求當事人根據法律關係的具體情況、交易習慣、生活習慣等善意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通過有關誠信義務的強行性規範配置,誠信原則主要維護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而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又是市場經濟得以順利運行的前提。因此,誠信原則實際上承擔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使命,它以強行性規範的形式對民事主體提出了積極的要求,在功能上對私法自治原則發揮作用的範圍進行必要限制。當然,誠信原則雖然主要適用於市場交易活動領域,但它在倫理家庭生活領域仍有廣泛的作用空間。民法要求的誠實生活既包括誠信經營、誠信守約,也包括婚姻誠信等。如我國婚姻法第4條有關“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就是誠信原則在夫妻身份關係中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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