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立法會議員並非“權力無邊”。基本法涉及議員個人權力有兩條。第七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這兩條都是為了保障議員在立法會發言的權力,除此以外,並沒有規定立法會議員享有其他權力。那麼,立法會議員參加未被警方批准的遊行集會,當然與庶民同罪。
警察的職責是依法維護社會秩序
面對一些人的叫囂,警隊“一哥”回應:“警方執法不偏不倚、無畏無懼,我們不理會被捕者是什麼背景,不理會他們是何等有權有勢,不理會其是否操控著傳媒,只要有人犯法,我們就去執法。”
“一哥”講得好!警察的職責是依法維護社會秩序,沒有義務辨別違法者的“政治光譜”、身份背景。警方在執法的過程中,只能把人群區分為違法者和守法者。對於違法者,依法制止其違法行為;對於守法者,不予干預。
比如,在維持市民遊行集會時,警方的職責就是確保有關人士按照事先確定的路線、區域、時間,以和平方式遊行集會。如果有人逾越界限、超出時間限制、或進行暴力襲擊,警方有權根據現場暴力活動的強度做出判斷;在發出警告之後,以適度武力制止暴力違法行為;同時,有權依法拘捕違法人士,並向法庭提供證據。
必須指出的是,警方並沒有義務辨別示威遊行人士的哪些訴求是“正義”的?哪些訴求是“非正義”的。一些人對警察恨之入骨,因為在他們看來,自己的訴求是正義的,無論表達方式如何野蠻、血腥、暴力,警察都應念其“為香港好”而“網開一面”。持這種看法的人完全違背了法治精神。
香港的價值不是“違法達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