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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別讓共享單車淪為“共享廣告牌”
http://www.CRNTT.com   2020-07-04 00:01:51


 
  再者,須強化依法打擊力度。《廣告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否則,將“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於此,對這些亂填小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就須依法從嚴懲治,構成犯罪的,更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我們每個人面對這些小廣告,一方面,要增強防範,比如,對於共享單車上的違章刷分、代取公積金以及同城交友等廣告,謹慎盲信,以防上當受騙;另一方面,也不妨能清理就清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反映,以使其得到有效處置。可以說,唯有人人對這些小廣告堅決抵制,這些牛皮癬才不會污染城市環境,共享單車才不會淪為“共享廣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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