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6日電/據大公報記者馮瀚林報道: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國際上有聲音稱其損害香港高度自治,又指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他指出,《中英聯合聲明》根本沒有提及國家安全,而且將高度自治等同中央不准為香港訂立國家安全法,是違反常理。“涉及兩地關係的時候,就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範圍之內。”
基本法第18條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增減全國性法律,即是已預留程序讓中央為港立法,所以他看不到香港國安法的立法過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湯家驊又說,香港國安法已寫明人權、自由受到保障,而第40條寫明,除了極少數情況外,特區對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這是符合香港高度自治的指標。
對於駐港國安公署可以在三種情況下行使管轄權,他認為,其中一種情況是涉及外國勢力介入,凡是涉及外交事務,由中央處理也是合適。
第57條提到,這三種案件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時,中國刑事訴訟法就會適用。他認為,適用是指程序上的規定,審訊程序是按照內地程序,但定罪就是根據香港國安法列出的四種罪行而判刑,這是尊重“一國兩制”的表現。他期望中央和特區政府能多作解說。
跨國公司須適應國安法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表示,透過訂立香港國安法,證明中央政府非常認真堅守“一國兩制”。他形容。香港國安法是重要橋樑,以“一國”為主體,連接兩種制度,保護國家安全,大家不應製造阻礙,反而要確保香港國安法有效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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