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遵守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不僅是對國際社會履約踐諾的要求,也是切合發展中國家國情,符合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務實之舉。
正如當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提出的,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發展不足造成的”。對於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解決生存和發展問題,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才是第一要務。而達成節能減排目標,不僅涉及科技生產力水平,也與國民道德水平、文化程度息息相關,這些都是發展中的問題,需要在發展過程中逐步解決。制定過高的減排目標,既與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和發展利益相悖,也不是求真務實的解決問題態度。
另外,某些發達國家制定的減排目標看似宏偉光鮮,卻往往因為各種因素掣肘,最後淪為一句空話。
比如,美國奧巴馬政府曾提出減排26-28%的目標,但特朗普上台後便將其推翻。如今,拜登政府又許下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比2005年減少50%-52%的宏願,比奧巴馬政府的目標提高了近一倍。但包括歐盟在內的美國盟友都在擔心4年後若再出現政黨輪替,美國的承諾會不會再次成為鏡中花、水中月?
日本政府的表態則更讓人發笑,那邊廂首相菅義偉剛公開宣布減排46%的新目標,這邊廂環境大臣小泉進次郎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竟聲稱46%是“迷迷糊糊中在腦海中浮現出的數字”“是擔心報低了被人批評才報了如此困難的目標”,他還以“在東京奧運會上以奪取金牌為目標,最後拿了銅牌也不會被批評”打比方,暗示日本的高目標完不成也沒關係……如此種種,讓人覺得發達國家的表態並沒有太多誠意。在這種情況下,某些國家一再催逼發展中國家提高減排目標,到底是真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命運著想?還是意圖給特定國家求發展、求進步的長遠規劃設置障礙,甚至挖好陷阱引他們跳進去,為日後扣帽子、抹黑埋伏筆?其動機實在令人生疑。
更何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並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在遏制全球氣候變化上努力不夠。恰恰相反,不少發展中國家始終在按照自己的既定步調,堅定履行著減排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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