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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費
http://www.CRNTT.com   2021-05-22 11:57:28


  中評社北京5月22日電/據北京青年報報道,近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四部門聯合發布《北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學費及存管提出明確的要求。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辦法》適用於採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本市學科類校外線下線上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其中規定,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 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於本門科目剩餘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辦法》提到,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辦法》也規範了提前收費時間。根據要求,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於本門科目剩餘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

  《辦法》明確,學員預收費用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學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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