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不能只考慮人大代表的先進性,而忽視其參政議政的績效性。
一位工業勞模,在他所在的工人界別當然是先進分子,其代表性毋庸置疑。一位農業勞模,在他所在的農民界別當然也是先進分子,其代表性也毋庸置疑。然而車間、田頭的生產好把式不能等同於人大代表的參政議政績效。現行人大代表選舉法沒有限制人大代表連任屆數。但是一位人大代表是不是要連任,光有生產好把式之類的先進性代表性是不足為憑的。主要應看他履行代表職責的績效。績效好,可以繼續提名繼續當選,績效不好就得另行考慮。
履行好代表法賦予人大代表的參政議政職責,並非輕而易舉的事。如果當了八九上十屆人大代表卻以“從來沒有投過反對票”自慰,如果從來沒有提出過反映本地區本界別實際情況的議案,如果從來沒有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等大政方針方面發表過真知灼見,這樣的代表還應當連任嗎!就拿行使選舉權來說,人大代表依照選舉法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如果,僅以“不同意就不投票”來對待,那就沒有盡到人大代表的責任啊。
據媒體曝光,有的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不時發表一些不靠譜的言論,諸如說什麼“財政預算報告不必讓每個人大代表都聽懂”呀,說什麼“官員不是奴隸不應該要他們公開事涉隱私的個人財產”呀……?之所以會有此類現象,就在於人大代表的選舉產生過程,缺乏對人大代表參政議政績效的足夠重視。現行人大選舉法雖然規定人大代表應與選民或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卻沒有讓選民或選舉單位有效考核人大代表參政議政績效的制度設計和具體措施。於是就難免有一些績效不彰的代表年複一年、屆複一屆、數十年如一日地當下去。這是應該引起重視並加以解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