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國家法律和學校為主體進行了清晰界定,學生及其家長就會事先明白違反規定將受到什麼樣的懲戒,從而盡量避免違規違紀,教師也就可以依照規定來實施懲戒。
遠離了懲戒的教育,只能令老師仰天無奈,低頭嘆息了。缺失了懲戒的教育還算一個合格的教育麼?當前,把懲戒納入學校規範,甚至上升到立法層面,使懲戒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經成為學校和教師的普遍呼聲。
方春明和李衛鋒兩位老師,結合自身班主任工作的實踐經驗和對教育法規理論的深入研究,對“國家學生教育懲戒法”這個問題進行了多方位的、比較系統的研究,歷經五年準備寫成了“國家學生教育懲戒法”法案。從法律角度明確授予教師懲戒學生的權力,如何使用懲戒、懲戒的場合、懲戒的時機,都應用法律條文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完善了學生的申訴制度,如果學生覺得教師的懲戒不當,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進行申訴。
懲戒教育首先只能作為一種備用手段,在運用其他教育方式方法暫時未見效果的情況下,在某種特定場合和特殊需要的情況下,不妨將懲戒拿出來偶爾一用。
當然,這些只是方春明和李衛鋒兩位老師的個人研究,肯定還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之所以提出來,其目的,就是想聽到大家的意見和指導,從而,促進我國的學生懲戒法立法工作的開展,沿著更為正確的路線前行。 |